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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文炳春秋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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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今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制发了《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
  一、背景情况
  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各地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工作。辽宁省政府决定由人社、卫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推进。2019年1月20日,市医疗保障局组建成立,承接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牵头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2019年7月24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要求各市9月前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截至2018年底,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全市统一。我市新农合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共有9个统筹区市县,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未实现统一。
  二、文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
  三、整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主要明确今明两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整合工作时间表是2019年底前,完成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整合基本医保制度
  整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从“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6个方面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按参保人群类型分为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两个档次。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具体的急诊、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生育医疗、异地医疗等待遇按照《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将新农合基金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合并,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现市级行政区域内基金统收统支。
  (二)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额外向参保人员收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经办规程、资金管理。大病保险具体招标程序、合同管理、筹资待遇等相关规定按照《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四、城乡医保制度整合方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制度同步整合。按省文件要求,我市整合基本医保制度时,同步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一城乡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二是制度整合与做实市级统筹同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了市级统筹,但新农合仍实行县级统筹。我市以制度整合为契机,同步完成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效能。三是“六统一”与经办体系、信息系统整合同步落实。整合优化医保经办体系和信息系统是制度整合和新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不断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也有利于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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