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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新用户12603780 2021-04-30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权利的取得方式(权利从哪里来?)

法言俗语

我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的呢?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根据获得民事权利。根据取得所需要前提条件的不同,可以将权利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于取得时权利是否已经属于另一个主体所有的情况,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原权利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取得。即指所有人最初地、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举例来讲:身份权的取得都是原始取得,分别基于两种法律事实而取得:一是基于自然人出生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亲权和亲属权基本上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取得,如小张和小王结婚后生下儿子,儿子和父母之间亲权的产生就是原始取得;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配偶权是基于结婚的事实而取得,收养是基于收养的法律行为而取得亲权或者亲属权,如小李和小赵结婚,互相产生 配偶权。继承权依据身份关系而取得,实际上是依据出生或者法律行为而原始取得继承权的期待权。物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劳动生产、天然孳息(果树上结的果子)和法定擎息(利息,租金)、添附、没收、先占等方式,都是基于法律事实和行为而取得。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依据智力成果的法律事实,原始取得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权。债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即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原始取得合同债权。其他债权的取得,主要依据法律事实,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以及侵权行为,都属于原始取得债 权。在生活中,通过生产(如农民收获自己合法种植的农作物)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其他原始取得方式还包括:孳息;国家强制;无主财产的国家取得(包括: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的财产);遗失物;先占;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 

所谓继受取得,是指取得者的权利除取得行为以外,还需依赖于前权利者的权利,即其权利是基于前权利者的权利产生的。举例来讲: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的继受取得。例如,可以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转让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买卖、赠与、互易等,都是物权的继受取得。例如,小张从小王处购买一处房屋,办理完产生变更后,小张成为新的物权人,其取得房屋的方式,就是继受取得。知识产权转让的后果,也发生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上的后果都是发生债权的继受取得,受让人继受取得债权。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继承权 原则上不得继受取得,因为这些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但也并不绝对,如人格权中的有些权利内容可以转让,他人通过转让继受取得这些权利内容, 如肖像权、隐私权等的部分使用权通过转让而继受取得;最为特殊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尽管它是人格权,但其可以转让,使受转让人继受取得名称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以案释法 

朱某聪是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组员,2005年铜陵县城东集团征用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的土地,因补偿费问题产生争议,经该镇政府协调,于2010年7月23日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与铜陵县城东集团签订协议,增加支付补偿费。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对增加的补偿费分配方案为:2010年7月23日前出生的集体组织成员每人分得1.2万元。朱某聪系2010年7月20日出生,因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三个月后方能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故当时未落户。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原告分配款。朱某聪认为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的决定是错误的,公民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就具有。故朱某聪起诉到法院,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朱某聪土地征用补偿费1.2万元。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朱某聪土地征用补偿费1.2万元。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的土地属于被告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侵犯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朱某聪于2010年7月20日出生之时即具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取得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平等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认为朱某聪出生户口办理时间在分配方案载明截止时间之后,不享有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而此处朱某聪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身份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属于典型的原始取得,取得依据在于自然人出生而非户口办理,因此,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不给朱某聪分配补偿费的行为不合法,依法应予纠正。朱某聪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某聪诉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泉水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详 见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1)铜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权利是由特定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想要行使权利,必先取得 权利,因此,明确法律赋予我们的民事权利取得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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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取得方式。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基本方式。例如,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行为取得合同债权。第二,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不具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是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客观事实,它的发生、发展,都依照客观规律发生。事件一经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取得民事权利。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确认了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在民法上属于事件。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其他取得方式,主要是法律直接赋予。法律直接赋予的民事权利只有人格权。因此, 人格权是固有权利,面不是基于某种事实而取得的权利。人格权的固有性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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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淆取得权利与侵害他人权利。我们要尊重他人享有的权利,不要错将侵害他人利益认为是自己取得权利,例如,进入他人承包的养殖场摸鱼捞虾,就不能认为是原始取得鱼虾的所有权,而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我们还要注意权利取得的标准。比如在继受取得中,我们购买一处房屋,签了合同交了房款房屋就是自己的吗?并不然,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我们只是取得了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有目标房屋过户到我们名下,房屋才是我们的。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何行使权利?)


法言俗语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可以让我们获得利益,改善我们的生活。但是,不当行使权利却也会给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带来危害。因此,权利必须在限度内行使。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损于他人。民事主体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举例而言,小张和小王是邻居,小张在建造在家房屋时,直接建造了4层,导致旁边的小王家采光被严重影响,在冬天几乎全天见不到阳光。小张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是合法的,但是其将自家房屋建得过高,严重影响了邻居小王的采光权,就属于因权利滥用而侵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现代社会中调整权利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权利时他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害,这是被允许的,因为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矛盾已被法律决定。可是,为何某些行使权利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权利滥用,为法所不许?可从权利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予以说明。“外部限制”,即权利均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利。超越外部限制属于“无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盖房,不能越界占用邻居的土地。“内部限制”,即权利人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利,亦须遵循一定的度。例如,铁路局在建造铁路时,必须占用小李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因小李在外打工,铁路局未经法定程序,亦未经小李同意,擅自占用了小李承包的土地。小李2年后返乡知情,与铁路局交涉,铁路局同意全额赔偿,小李拒绝接受赔偿,执意请求铁路局拆除铁路,恢复原状。小李请求铁路局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固然是行使其享有的物权请求权,但考虑“利益衡量”,一方面,小李选择以主张损害赔偿之方式行使权利,即可使遭受侵害的权利获得全面救济;另一方面,小李选择以主张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之方式行使权利,会使公共利益遭受较大损害。因此,可认定小李执意选择行使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之权利构成权利滥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原告李某飞与被告李某军系叔侄关系。双方的住房均坐落在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一排坐北朝南的一层屋面瓦木结构连体房。其中东首一间为整体厨房,厨房内分割为前后各半间,前半间归被告,后半间归原告;中间为原告居住用房,西首为被告居住用房。2018年6月,被告李某军在拆屋建设自住房时,未商原告李某飞一致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致原告住房于此期间整体垮塌,由此造成李某飞住房因复建所需费用,经鉴定共计49280元。因被告李某军不履行赔偿义务,李某飞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某军认为,双方住房系祖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购入的异产毗连房屋,因年久失修,存在部分坍塌,后经象山县西周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初步排查,确定屋顶部分坍塌、木结构腐蚀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定为危房,需及时修复。为此,本村组织人员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要求修复房屋。但因原告李某飞不予配合,修复事宜暂时搁置。2017年,镇城建办再次排查时,发现屋顶坍塌更加严重,无法正常居住。同年2月18日, 经象山县建筑设计院排查复核,定性为D级危房。之后,本村再次召集双方, 要求协商修复危房。但因原告仍不配合,村里决定由被告先行修复自有部分。遵此,被告于2018年6月着手修复,并通过他人通知了原告,但其仍无意共修危房。之后,李某军雇佣的人员在移位拆除毗连房产共有拼柱时,造成屋顶本已部分坍塌的原告住房发生垮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军异产毗连房经定性为D级危房后,经房产所在地村责令毗连方协商一致修复后,李某飞仍不配合并拖延履行异产毗连危房共修治理义务,已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故依法驳回原告李某飞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诉双方住房具有结构相连、拼柱共用等建筑属性,应当定性为异产毗连房屋。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对已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共同及时履行相应的治理责任,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不得拖延或拒绝。本案所涉异产毗连房,经象山县西周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排查并经象山县建筑设计院最终复核,于2017年2月批复定性为D级危房后,房产所在地村已组织并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修复危房。但李某飞未按上述行政规章规定,及时履行共同修缮治理责任。因此李某军遵照房产所在村的通知精神和上述规章规定,及时修缮异产毗连危房的自有部分,具有修缮治理法源上的正当性。李某飞在李某军修缮异产毗连危房的自有部分前,应可预知毗连房共用拼柱必然会被移位拆除,而客观上通过采取适度措施,以防护李某飞毗连房不因此受损,对李某军而言具有现实上的技术危险性和经济上非必要性。在此情形下,李某飞仍无视房产所在地村责令共商修缮毗连危房的建议,不及时履行法定共修义务,应当视为对异产毗连房己方部分有可能因此发生垮塌结果的主观放任,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李某飞诉李某军恢复原状纠纷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5 民初 867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有些人想把自己的权利行使到极致,但这样也可能产生滥用权利,甚至 可能伴随产生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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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滥用权利?第一,恶意的权利行使,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一般而言,若权利人行使权利,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可认定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第二,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系促进社会生存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例如,前几年发生的“北雁云依”姓名权案件,公民虽然享有姓名权,但是行使姓名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当事人给新生儿取名“北雁云依”而非依父姓或者母姓,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属于权利滥用而不被准许。第三,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一般是指义务人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如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对权利影响轻微,但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害巨大,二者不成比例,如权利人如此行使权利(拒绝受领),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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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权利被滥用,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第一,行为无效,即权利的行使如果为法律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时,该法律行为无效。第二,权利失效。权利失效理论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同时也适用于权利滥用的场合。第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的行使如果为事实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如该事实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受害人得请求停止滥用、消除危险或排除妨碍。第四, 限制权利。对于可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或者虽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但也不允许他人行使该权利的,得限制其权利。例如,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因此,为了避免产生上述不利后果,我们必须正确地理解法律,从而正确地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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