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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结伙偷越国(边)境,构成...

 建喜图书馆 2021-05-06

起诉书(邹某甲、邹某乙等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瑞检刑诉〔2021〕171号   诈骗罪            2021-01-14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偷越国(边)境事实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等人在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中国偷越国境至缅甸。同年7月中旬,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等人又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中国。

        二、诈骗事实

        2020年3月底以来,“阿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以及雷某某、熊某某、沈某某、涂某某、唐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勐平成立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统一安排食宿、提供话术剧本进行培训,下设客服、组长、组员、技术、后勤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教导组内成员寻找被害人实施诈骗,对组员总骗取金额按比例抽取提成,组员根据个人骗取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的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下设小组,组长带领组员,由组员使用犯罪集团提供的作案手机利用网络在微信、抖音、钉钉、快手、SOUL等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使用诈骗话术剧本,伪装异性身份以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骗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蚂蚁金服”平台充值领取返利或押注赌博。在被害人充值后,组员与客服、技术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后台操控平台,先以充值领取彩金等方式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大额钱款。当被害人申请大额提现时,组员配合客服、技术人员通过控制平台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或充值升级会员等级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被害人充值钱款全部被骗。

        截至2020年7月中旬,该犯罪集团骗取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丙、万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0万余元。其中:

        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于2020年3月底至同年7月中旬参与犯罪集团担任组员,期间犯罪集团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0万余元。

        2020年9月11日、29日,被告人邹某乙、顾某某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15日,被告人邹某甲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雷某某、沈某某、涂某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丙、张某某、朱某某、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诈骗事实当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香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顾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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