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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后,补证再诉不属重复起诉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戈哥 2021-05-06

原创 明思调查综合团队 明思律谈 2019-06-06

近日,明思调查综合团队代理的广东某房地产公司、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行政诉讼系列二审案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行终974-9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完全采纳了明思律师的观点:确认当事人在此前案件中被驳回起诉后、提交补充完善的资料重新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重复起诉,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系列案件是明思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典型,也是明思律所在开展专业化分类型模式下的重大收获,本所律师团队在遇到本疑难案件时,顶住压力,凭借高超专业和丰富经验,成功把握案件走向,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是广东某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2007年,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11月,在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吊销期间,其员工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以每平方米650元的价格转让公司名下27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本系列案件的四名第三人。市人民政府在核发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审查李某某的代理资格、允许被吊销企业办理转让土地业务、工作人员部分未持合法证书上岗、新证的土地使用期明显超过原土地使用期。

20118月,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在知道上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了系列行政诉讼(以下简称“前案”),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前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提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行提字第8-11号行政裁定,认为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等程序性原因,驳回了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

20167月,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在完善了合法的证明材料后,与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共同提起本次系列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二、争议焦点

委托人的相对方认为: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是20111月份,本次系列诉讼中广东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发生于2016722日,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同时,在本次系列案件受理前,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被驳回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明思律师代表的委托人认为:

1.委托人广东某房地产公司自知道涉案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直在主张权利,其在前案诉讼中虽不是原告,但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案件,权利义务通过前案的审理可以实现,其从未放弃权利。直至收到广东省高院就前案作出的行政裁定,广东某房地产公司的权利才重新处于被侵害状态,其本次系列案中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2.委托人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重复起诉的详细解释,因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案被驳回起诉的原因系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等程序性原因,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根据前案裁定的要求补足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再次提起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属于重复起诉。同时,本次系列诉讼与前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均有所不同,更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

三、裁判结果

本系列案件自2011年发生,历经前案一审、二审、再审、提审,再经本案一审、二审,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及争议点都较多、甚至还可能涉嫌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违规等问题。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不畏险阻,通过认真、有序地调查和分析后,积极回应相对方的上诉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全部采纳了明思律师代理的委托人意见,驳回相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最终协助委托人取得了撤销违法《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结果。

本案由明思律所广州总部青年律师林淑贞、庞晨光晓主办,资深律师高艳岚、周小龙及其他律师助理等参与承办。明思刑民交叉团队、房地产团队对本案亦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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