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的六大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杜绝或防止出现刑事冤假错案。其中提出了六条防范措施,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第二,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第三,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第六,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对此,你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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