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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距离刑事法治有多远?

 激扬文字 2023-09-26 发布于四川

 

       吴情树

  自从2006年开始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以来,为了实现自己的刑事法治理想,为了能够接触我国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以丰富刑法实践教学课堂,同时,也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补贴家用,我先后也办理了200多个刑事案件,算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有些许的了解。

  在律师执业期间,偶尔也会办理一些亲戚委托的民事案件,我惊讶地发现,由于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民事法官还是相对比较能保持审判中立的,比较能讲道理的。法官在民事判决书中大多能够对双方争论的焦点进行归纳和概括,然后,结合事实(根据证据认定)和法律对民事案件进行全面评析,最后得出自己的裁判结论。

   而反观我国的刑事判决书,由于一方是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公诉人),一方是没有权力和专业知识的被告人,即使被告人有委托律师或者指定律师加强辩护力量,控辩双方的地位也不可能平等,本来应该居中裁判的法院及其法官在许多案件中也难以保持中立,相反,他们大多还是倾向于控方,几乎是与检察院站在同一阵营,一起指控被告人,什么控辩平等,什么裁判中立,什么审判中心主义,什么人权保障,这些观念都非常的稀薄,甚至可以说就没有,这就决定了在刑事判决书中,难以像民事判决书那样讲道理,难以全面、详细地分析和回应辩方提出的观点,最后的裁判结论绝大多数是以“于法无据”(法律理解与适用)或者“与事实不符”(证据以及事实的认定)为由不予采纳,这就必然会造成极少数的冤假错案。可是,法官所理解的“法”又是什么法?为什么法律应该那样理解,而不是这样理解?法官认定的事实又是什么事实?又有什么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这就难以从判决书中看得很清楚,也难以令人信服。  

  本来,刑事判决书涉及一个公民生命、自由等重大法益的剥夺,理所当然应该比民事判决书更讲道理,讲法律,讲逻辑,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相反,刑事判决书不如民事判决书那样讲道理,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非常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建设需求,人民群众也难以从这样的刑事判决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实上,虽然我们在法律上和法学理论上都非常强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罪刑法定、人权保障等现代刑事法治的理念,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又有多少人能够确确实实地将这些理念变成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并将这种真实想法变成现实的司法行动,应该说很少很少有人能够真正做得到,更多还是停留在口头上的口号。几千年以来,我们国家机关在对待犯罪问题上,惩罚打击犯罪的观念一直都压倒了人权保障的观念,于是,在办案人员的内心深处,更多还是保持实体压倒程序、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等不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观念,而在刑法解释上,即使罪刑法定规定了几十年,人权保障的观念也宣传了几十年,但在司法实践中,类推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案件也是常有发生,上述这些观念才是真正的根深蒂固,并已经深刻影响到现实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公正裁判。

   在刑事诉讼中,从侦查中心主义走向审判中心主义,从笔录中心主义走向庭审的实质化已经倡导了多年,但在一些重大争议案件中,很少看到关键证人或者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情况,直接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使得法庭根本无法真正查清和判断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尤其是强奸案件中,屡屡发生女方设套陷害男方而被判强奸罪的案件),这样的庭审不可能实质化的,更不可能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许多刑事案件的庭审更多的还是走过场,庭审严重的形式化,庭审沦为裁判法官验证、核实早已先入为主所形成判断结论的表演,而不是形成判断结论的舞台,甚至判决书都已写好,庭审变成了法院装模作样的、一本正经的表演,什么“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庭审中心主义更多是一种理想和口号,甚至已经变成一句忽悠百姓和律师的空话,并不是真实的司法实践。也许只有当法官自己不幸成了被告人而接受审判的时候,他才能真真正正地体会和感受到审判中心主义及庭审实质化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感受到实质的庭审才是他唯一能够表达诉求,探寻案件真相的机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正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武器。这些权利的产生是有历史渊源的,很多都是因为无辜者受到无端的迫害而产生的。但是这些权利的确立,却又不是专为无辜者设计的,因为在刑事诉讼的开始,没有办法区分谁是无辜者,谁是有罪者。所以现代刑事诉讼均实行无罪推定,对有罪者和无辜者一体给予程序上的保护。这使得事实上有罪的人和无辜者同样享受到人类文明的成果。(摘自易延友:《决战法庭》,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85页)。兼听则明,偏听则信一个优秀的法院和法官要善于倾听人民的意见,更要重视和善于倾听辩护律师的反面意见,而不要刚愎自用,自以为是,因为这种反面意见很重要,可以帮助法官认识到案件的不同侧面,可以形成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认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裁判的错误。可惜,我们有些人不知道这个很浅显的道理,错误地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从而对律师有看法和偏见,甚至以各种理由排斥律师。殊不知,律师其实是为每个人辩护的,是为了人权而辩护的,是为了监督和对抗、制衡公权力,保障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近,两高回应民众和律师的诉求,就提高二审开庭率进行专项检查,其实,提高二审开庭率与二审能否改判没有必然联系,有些案件,二审开庭了,照样维持,有些案件,二审书面审查,照样可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就刑事案件而言,二审法院真的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监督的权威,就必须敢于对那些真无罪的案件直接改判无罪,而不是发回,让检察院撤回起诉。

   目前,我国我无罪判决率应该是全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但这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是公正的,事实上,一审案件的公正率也就是80%左右,还有20%刑事案件,一审并不那么公正(包括无罪判有罪,以及轻罪重判的案件),可是,每年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却低于千分之零点五,也就是至少也要有2000个刑事案件,才能遇到一个无罪判决的,甚至不少法院,一直以来从来没有无罪判决的案件。我们国家这么大,人这么多,一年150万件刑事案件,即使有很低比例的错案,那个数量也是很吓人的。所以,法院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就要敢于对检察院说不,你错了,我要判无罪或者改判无罪,否则,法院总是跟在公安和检察院后面,总是坚持侦查中心主义,相信侦查笔录具有天然的真实性,那是不可能有权威的,办错案件也是必然的,律师和百姓也也不会信赖法院的。相信最高法院下一步会对全国的无罪判决率进行实证调研,该无罪的,还是要判无罪,就不要让检察院撤回起诉了。因为这个撤回起诉有点耍流氓,《刑事诉讼法》其实并没有规定撤回起诉,这是司法文件规定的,这就如比赛一样,跑不过辩护人,就说:我不跑了,我撤总可以吧!,这样难以树立法院权威。

   最近媒体曝光的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还是办案人员至少是放任的间接故意造成的。因为他们同样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庭审上又有律师强有力的无罪辩护的意见,这使得他们肯定明知证据和事实认定肯定存在着重大问题,根本就有达到法律规定确实、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证明标准,但是,他们坚持宁可错判,也不肯放的错误司法理念,在各种考核压力、面子、维稳压力以及外行领导的不当干预下,还是强制下判,最终造成冤假错案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德国的托马斯·达恩史戴特博士认为,“司法机器像一个巨大的磨坊,不断滚动,未曾稍停。因此,我们也只能在这个磨坊不停运转的当下,对之进行彻底的检视。每天,这台机器不断产出新的工作结果,而我们的分析却只能远远地跟在后头。……所谓司法独立,并不能免除一个法官必须善尽其职责的义务。唯一能够合理证明法官的工作质量者,就是他的判决。而能够对判决作出令人信服的论理者,只有法官本人,唯有这种经过论理的判决,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判决。而唯有真正能够支持判决结果的论理,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论理。以人民之名作成判决的前提是,判决中的论理应该是人人都可以读懂的。所有的人民(不只是法庭内的人)都应该可以依据论理来评断法官的表现。而唯有每一个人(不只是知道详情的人)只要稍加研究便能了解,这样的论理才能获得一般人的认同。(摘自[]托马斯·达恩史戴特:《失灵的司法:德国冤错案启示录》, 郑惠芬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努力让人民群众都能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最高理想和崇高境界,也是我们努力奋斗的宏伟目标,愿我们的办案人员都能够认真对待每个刑事案件,怀着“如我被诉”的同理心对待每个被告人,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实现“天下无冤”的大同世界。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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