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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处理

 吻你鸭先生 2021-05-09

# The laws of China #

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破产重整中企业的涉税问题对于已经丧失经营收入能力的企业而言极为关键,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上的减免、优惠,及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政策减轻纳税负担,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更多的活力和希望。破产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增值税的处理、所得税的处理、土地流转税及印花税的处理等,当前税务机关已经针对破产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与扶持政策,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效率低下和处理过程冗长的问题。而从破产企业和破产管理人的视角来说,不同税种的涉税政策调整,对于企业未来的影响是存在差异的,应系统化、模型化地分析各种涉税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未来所造成的不同影响。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实务中容易遇到的几类涉税问题,并简要的分析法院与税务局是如何以更加规范化的处理方式来处理破产中的不同税种的税收,以便做出更为合理化的调整。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使破产企业尽早从困境中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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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laws of China #

破产重整中的增值税问题

破产重整程序中,大部分重整方可能通过受让破产企业股权,达到承接破产企业财产的目的;但也有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变价,如清算式的破产重整,而财产变价一般通过公开拍卖来完成,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款后,破产管理人要向买受人交付财产,办理货物的交付或相关权属转移手续,如土地、房产、存货等。上述财产的变价就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经过查询,与上述问题相关的增值税特殊政策有以下几点:

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总局2013年第66号公告对13号公告规定的享受不征税政策条件进一步放宽,即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规定,对于13号公告资产重组方式下涉及土地、不动产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对上述政策进行了延续,其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13号公告资产重组方式下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结合上述有关税收政策,可以明确: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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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包括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即使破产重整成功,大多数债权还是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但由于破产清偿分配最终发生债权消灭,对于债权人来讲,无法得到偿还的债权部分可以作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5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破产企业来讲,无法偿还支付的债权部分应当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破产企业会发生因未足额清偿债权而产生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清理损失的确认,需满足25号公告有关规定,相对来说条件较为苛刻。

另外,目前进入破产的企业一般都存在大额对外担保债务,这些表外债务跟破产企业的其他债务一样,同样享有清偿的权利。但是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该项损失的确认同样条件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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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是否享受及如何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对于破产重整期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征收及如何征收,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

因政策的不明确导致:增大破产管理人履职难度和执业风险。对于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两税如何申报,申报了以后如何缴纳,缴纳了以后能不能退回均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因各种原因应退却无法退回的,该些税款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如果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是否承担失职的责任?大部分生产性的破产企业都拥有厂房土地,而破产程序一般耗时较长,少则半年,多则几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以房地产价值、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均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破产重整期间如正常计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重整方是个巨大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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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laws of China #

如何应对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中,对现行支持重组破产的税收政策做了一个总结,具体包括: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 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予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土地增值税方面

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

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另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开创全国先例,于2021年4月27日举行会签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并联合签署和发布了《关于企业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了:

落实“府院联动”

加强税务与司法协调配合,建立税务司法协作机制及跨区协调联系机制。

破产信息及时交互

破产信息及时交互,其中包含了受理信息告知、债权申报通知、涉税信息告知、税收债权信息查阅。

依法申报及确认税收债权

依法申报及确认税收债权,这其中对税收债权申报方式、债权登记、审查确认以及异议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优化涉税管理服务

首先,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该保全措施、中止执行,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其次,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了企业必要的发票供应。最后,法院和税务局的应当协助企业及时修复纳税信用,并且依法给予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及提供税收政策咨询。

明确管理人责任

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并在涉税事务中明确了管理人的责任。

#总结

 The lows 

 of  China 

对于处于破产危机中的企业而言,破产重整是一种保全各方利益,且避免造成大规模社会失业的一种有效措施。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说,《税法》与《破产法》都对破产重整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破产企业在重整中的涉税政策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多种,为了使破产企业涉税政策问题的处理更加规范化,从整体上说更应以《税法》与《破产法》为依托,并在“府院联动”机制的配合下,建立更为完善的动态性的破产管理制度体系,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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