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给我停一下我就下车” “腿有问题就是站不起来” “曝光就曝光,只要不脱光” 近日 列车上又有旅客“霸座”了 奇葩理由一大堆 4月29日22时许K205次列车运行至泰山到兖州区间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乘警大队民警张超接到乘务员报警称15车有一名旅客霸占他人座席拒不让座,态度蛮横严重影响列车秩序乘警与车长迅速赶赴现场 经了解 旅客李某所持的是 青岛到成都的15车无座票 李某当时坐的座席是 另一位查女士买的15车15座 李某称 自己上车后一直在这个位置坐着 没有人来,没有理由让座 并与查女士发生口角 在车厢内大吵大闹 严重影响列车秩序 随即 乘警与车长耐心劝说并做解释说明 表示其购买的是无座票 当车厢内有空余座位时可以坐下休息 持有该座车票的旅客上车时应主动让座 同时告知李某相关法律法规 但李某拒不听劝、占座不让 并说出了一堆奇葩理由 让在场的旅客及列车工作人员哭笑不得 乘警在对李某警告无效后 将其带至餐车进行后续处理 列车到达徐州站 乘警将李某移交至徐州站派出所处理 目前李某因霸座扰乱列车秩序的行为 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这一规定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专门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乘客无票、超过客票区间乘车、买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已被明确视作乘客违约。 如果“霸座”人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同时,乘警出面无法劝离时,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霸座”者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霸座”者归还座位。 社会文明秩序需要 每个人的共同遵守与自觉维护 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号入座、遵守秩序是最基本的礼仪 警方将严厉打击 霸座、滋扰旅客等违法行为 维护良好的出行环境 (来源:中国警察网综合青岛铁警故事汇、人民政协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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