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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2)

 道平财税笔记 2021-05-12

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2)

汪道平

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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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国资委国管中心无偿划转适用税收政策分析

2017 年 10 月 25 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关于无偿划转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5%国有股权的通知》(京国资产权[2017]130 号),同意将国管中心(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50亿元,股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王府井国际 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王府井东安。

暂不考虑国资划转的特殊税务待遇,我们来看看按现有文件该交易可适用的税收政策。

40号公告将资产划转扩展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居民企业之间,而不仅限于国有企业,文件列举了资产划转的四种形式。该案例中划转应该适用第二种情形,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依据109号文件第三条及40号公告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也就是说,该划转在所得税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那么之后被持股主体王府井国际的注销,是否属于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呢?按规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需报告主管税局。因此,如果王府井国际在划转完成不满一年注销,则可能导致划转不能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王府井国际5%国有股权持有主体是国资委,原则上也可能不适用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四、其他税种考虑

为方便讨论,以下1)是指5%国有股划转,2)是指王府井吸收合并母公司。

1、增值税

1)划转中涉及的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征税范围。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根据公告显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王府井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王府井国际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王府井国际及其子公司(王府井及其子公司除外)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府井的员工将根据其与王府井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本案例可适用以上规定不征增值税。不过根据公告,本案例中,“不存在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

需注意,根据目前增值税开票系统代码,“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涉及到相关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可开具不征税发票。

2、契税

1)财税〔2018〕17号《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案例中是股权划转,不涉及不动产权属调整。

2)财税〔2018〕17号文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处对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时间和持股比例并无规定。如涉及到权属变更,可申请免征契税,需要税局出具免税文书。

3、印花税

1)划转一般也需各方按股权转让协议价格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当然如果协议中体现为无偿划转,应该也可以争取不缴纳印花税(需注意不能影响计税基础)。目前涉及划转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国税函[2004]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然而,王府井国际并非上市公司,国管中心持有的王府井国际 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王府井东安,应该不属于暂不征收印花税范畴。

2)财税[2003]183号文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该案例可适用以上规定。

4、土地增值税

1)股权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根据财税[2015]5号文(2017年12月31日已到期,新规定应该会延续)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王府井国际应该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涉及到房产权属转移可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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