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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饭,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支行行长、客户经理被判刑三年半至三年!

 wenxuefeng360 2021-05-12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在银行从事信贷工作的员工直接与钱打交道、与客户打交道,在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理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需要始终保持对金融工作的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与客户清清白白,理性处理与客户的关系,不与客户有不恰当的经济往来,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信贷岗位上实现个人价值,做的更加长久。本文分享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对银行信贷工作没有敬畏之心,没有坚守风险合规底线,支行行长除了吃了一顿饭,未获得任何利益,客户经理毫无原则的听从领导的安排,最后双双获刑,美好的人生轨迹被迫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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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许某1在担任某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其熟人张某1与汪某、马某三人找许某1办理“三户联保”贷款,许某1在明知张某1、汪某、马某要以张某2、谢某、田某名义贷款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安排支行客户经理李某办理该笔贷款。

李某在许某1的安排下,根据许某1提供的资料,明知张某1以其弟张某2名义、汪某以其厂内员工谢某名义、马某以其厂内员工田某名义贷款,且贷款人张某2、谢某、田某三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李某未对三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编造了三人的借款申请书、家庭成员及资产情况说明、调查报告、个人贷款面谈笔录等资料,上述资料中记载的借款人身份及资产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张某2、谢某、田某均非个体工商户,名下也并无企业。

李某组织借款人谢某、田某及担保人张某2等人在相关贷款资料上签字办理贷款手续,后将贷款资料及贷款审批表交由许某1审核,许某1未对张某2、谢某、田某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报告、风险评价报告、审查报告、贷款审批表等资料上签字同意,报上级部门审核后,于2016年5月5日分别给张某2、谢某、田某银行卡各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共计300万元。此款于贷款发放当日,次日即转入张某1、汪某、马某账户。截至目前,谢某名下983577.30元、田某名下897115.95元贷款仍逾期未还,造成银行损失1880693.25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甘0902刑初372号《许某1、李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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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况分析

(一)支行行长、客户经理缺乏对金融工作敬畏之心,毫无风险合规底线

判决书显示,张某1从汪某处得知涉案银行有三户联保贷款政策,于是张某1找到上述涉案银行支行行长许某1,要求其帮忙贷款,许某1清楚张某1在本行已有200万元贷款。在此种情况之下,许某1不仅没有回绝张某1贷款要求,反而让其找三户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户或企业即可满足三户联保贷款政策要求。后来,张某1、汪某、马某将贷款资料交到许某1后,她立马把相关资料交给客户经理李某办理,并且告知李某“这三个客户她已经调查完了,要求李某把三个客户联保贷款办完”。当李某提出是张某1、汪某、马某要贷款,但提供的资料又是张某2、田某、谢某三人的。面对李某的疑问,许某1轻飘飘一句“张某1、汪某、马某三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就以张某2、田某、谢某的名义贷款,让李某去办就行”,从这句话充分可以看出许某1日常对发放借名贷款(或称顶名贷款)这种重大违规行为毫无概念。

李某作为一名74年的客户经理,面对支行行长毫无原则的交办贷款,盲目听从,完全按照支行行长所说的编造审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调查报告,未开展任何贷前调查,也没有审核这些客户的基本情况,并且也是清楚在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从许某1、李某对上述三户涉案贷款的办理情况来看,他们两个完全缺乏对银行信贷工作的敬畏之心,根本就没有任何风险合规底线可言,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反映了涉案银行的员工警示教育以及风险合规培训存在严重不足。

(二)上级部门贷款审查履职不到位

根据判决书显示,田某在马某经营的公司上班,负责管理车间生产、安全、库房,名下只有一套房产;谢某是汪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且自始自终都是以为自己仅仅只是担保人,直到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是以他的名义贷款而不是担保。面对只有一套房产的田某、谢某,且征信报告相对较为干净(注:笔者推测,由于田某、谢某只是在私人企业上班的一般员工,估计之前几乎很少会和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属于典型的征信白户),上级部门在审查他们以小微企业名义的贷款,而且金额都是100万元,怎么会一点疑问没有?这点也是笔者没有办法想象的,当然这反过来也足于说明涉案银行上级部门在贷款审查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完全属于就资料审查资料,否则的话,只要打一个电话或者现场走访一下客户,就能很好的堵截上述三户贷款的风险。

(三)合同签约不规范

判决书显示,田某配偶的签字由田某代签,谢某配偶的签字由谢某代签,担保人陈某配偶的签字也是由陈某代签,三户贷款存在这么三个由他人代签的情况,这点足于说明涉案银行对贷款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字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一般而言,银行都会规定,贷款的法律文书的签字都要在两名员工见证下才能操作,要求更高的甚至要求对签字情况录音录像,并将签字情况的照片打印作为资料放入信贷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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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情况

在法庭上,许某1和李某均未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任何辩解意见,许某1也承认贷款发放后,张某1请她吃了一顿饭(注:张某1以要请银行行长及办事人员吃饭,向马某和汪某分别要了一万元),除此之外,她未获得任何利益且身体患有疾病,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主观恶意小,并且是胁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880693.2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1系银行支行行长,指使被告人李某违法办理贷款,被告人李某系客户经理,具体实施编造虚假贷款资料、违法办理贷款的行为,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最后在综合考虑许某1未获利、身体患有疾病以及两人均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等因素,法院判处:许某1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李某退赔的8万元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看到法院判决结果,笔者不禁感叹!好贵的饭啊!一顿饭,银行损失180万元,两个人赔偿18万元,外带两个人六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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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总结

涉案银行是一家区域性中小银行,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既是区域性中小银行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也有可能是引发风险根源之一。笔者完全可以推测出许某1一定与张某1日常关系还不错,当张某1提出贷款需求时,许某1碍于关系,抹不开情面,不仅没有回避客户要求,而且还积极推进,李某又碍于许某1为直接领导关系,且提出明确要求,最后的结果就是许某1、李某明知违规仍然操作,未尽到岗位所赋予的职责,这也说许某1与李某获刑根本原因所在。借此,笔者再次倡议,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始终要心存敬畏之心,不要为了一时人情而不断突破风险合规底线,牢牢守住信贷风险合规底线,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信贷相关岗位上天长地久,永无后患,美好的人生轨迹才能延续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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