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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维修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

 刘刘4615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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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情况


2020年8月,我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2019年1月账册中,有“房屋建筑物维修费”663875.66元,“设备改造费”207115.61元。

通过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查阅合同、核实明细账等,得知企业目前的办公房屋为其从母公司租赁而来,A公司并不具有所有权,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由于房屋部分设施严重老化,A公司在2019年初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更新改造。设备改造费为企业自有设备的大修理支出,本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企业自有设备修理后尚可使用3年,可进行分期摊销。

企业将上述870991.27元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处理情况


对于房屋建筑物维修费部分,由于房屋租赁期尚有12年,摊销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因此A企业2019年纳税调增608552.69元(663875.66÷12*11);设备大修部分,由于设备尚可使用3年,摊销年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因此纳税调增138077.07元(207115.61÷3*2)。
综上A企业2019年纳税调增总额为746629.76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86657.44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白羊税月读后感:对于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大家都比较关注,税收处理也轻车熟路。对于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人认识不足,税收处理也比较随意,甚至有人把咨询费、会议费等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特别是商业企业,一般都是通过租赁商铺或者办公楼开展经营活动,开始营业前装修是一个必要的环节,投入也比较大,是不是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所得税处理呢?希望大家给予重视,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风险。
个人意见,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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