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拆迁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委托人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房屋被相关部门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强拆。 那么违建认定的标准究竟是什么?被征收方想拆就拆吗? 笔者近期遇到的真实案例就是如此,被征收人收到了政府部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没有在意,进而房屋被强拆,委托当地律师起诉强拆违法,胜诉。 进而要求国家赔偿,然而结果是,赔偿乃是按照违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赔偿,此时在起诉撤销违法建筑的决定早已过了起诉期限,悔之晚矣!! 实际上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相当严谨的,不按照法定程序,简单地认定违法建筑,很可能是不合法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应被拆除。 想认定违建?也要看是否有资格认定!认定违法建筑的前提是,具备认定主体资格。能够认定违建的,主要有以下四个部门: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该部门就是是一般老百姓所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利管理违法建筑,但城管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则有权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管辖。 4、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 这一类实践中不多见,一旦被征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虑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轮得到自然资源部门来查。 认定违法建筑的第一步——调查取证就像认定某个人某个行为违法一样,认定一个建筑系违法建筑也应当有相当严密的调查取证,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来证明。 征收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首先要调查违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房屋所有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工作,房屋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房屋在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可以由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违建房屋所有人会被进行一些询问,对此询问以及签署相应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应当保持高度谨慎。 行政执法实践中,征收部门会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签《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常见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在签字时,务必要注意笔录上的内容,与自己所描述的事实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进行修改,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对笔录进行修改,不要在笔录上签字,否则将构成自认,具备法律效力。 进阶工作——认定违法建筑与救济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即使被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人依然享有合法的权益: 1.陈述、申辩权。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权。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完全可以考虑在此时就委托律师参加。 尘埃依然不能落定-违建的拆除与救济1、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很多违建房屋所有人认为,政府作出违建认定后就可以随意地处置自己的违建房屋,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所以违建房屋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仅需补办相关行政手续即可。 2、救济程序 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积极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就还剩下最后两种救济途径,即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无权强拆的,否则属于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现实的情况下,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违建往往是仓促而且不合理的,很多都没有完全进行法定的认定程序,有很多被征收人只是收到了一张简简单单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这很大程度上就有可能意味着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咱们作为被征收人在这个时候就应该警惕了,因为接下来可能面对以拆违代强拆的境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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