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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300万房给水果摊主,遗赠能否被撤销?】

 江山BQ 2021-05-20
上海这位年近九十的老人马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唯一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也随后意外猝死,自己的亲戚觊觎他的财产,周围人的接近别有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独居老人马某十分孤独,日常生活中,老人唯一的喜好就是逗小孩、在小区内溜达,逐渐与开水果摊的外地人小游熟络起来。 老人儿子去世、摔倒、生病都是小游照顾他。期间小游给老人的家属打电话,无一到来。

几年前,小游一家搬到了马某的家中与其一同生活,组成了一个特殊的家庭,随后不久老人又带小游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将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了小游,其中仅房产就价值三百多万。

以上说法,都是老人自己,和水果摊摊主小游叙述的,后经媒体渲染,一时传为佳话,在网络上被人们津津乐道。 此事一经渲染,老人的家属们站出来回应此事。他们认为,之前媒体的报道,和当事人的叙述,都有不实之处。 首先,当初老人生病,不仅不像水果摊主说的那样没有一个家属在场,反而是家属们轮流在照顾。老人的妹妹也及时赶来看望了老人,有微信截图和视频为证。 其次,后来水果摊主在老人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老人接回了家,家属还想去接老人治疗老年痴呆时,被水果摊主撵出了门。 最后,家属们怀疑,由于老人一直患有老年痴呆,一方面,之前老人的说辞是不是水果摊主教的?另一方面,老人在水果摊主的手里,会不会得到用心的照料?

近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小游认为,当时老人签署意定监护的时候,神智是清醒的,只是最近两年才开始出现老年痴呆的症状。 在老人被否定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老人的“意定监护”及遗赠是否有效呢?

首先,从法律上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毫无疑问肯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人在做“意定监护”和“遗赠”时已经患有了器质性的精神障碍,那么老人的“意定监护”和“遗赠”自然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仅小游不能通过之前的“意定监护”公证继续照顾老人,而且老人去世后的遗产还将进行法定继承,而不能通过遗赠的方式归小游所有。

但本案中,老人所做的“意定监护”和“遗赠”是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进行的。通常情况下,对于七十岁以上老人,公证处在进行遗嘱等相关公证前都会要求老人到三甲以上医院去做一个精神状况的医学鉴定,在鉴定结果正常的情况下方能进行公证。不仅如此,公证员会对老人公证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还会多次对老人进行提问以确认老人的行为能力正常以及公证事项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认为老人对小游的“意定监护”和遗赠未必会因为本次司法鉴定的结果而被撤销,具体的还应该结合老人在做公证时期的精神状况综合进行判断。

退一步说,如果老人的遗赠被认定为无效,小游又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照顾过老人,在老人去世后,小游也是可以起诉遗产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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