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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基于可比性,新收入准则下仍将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

 gzcpalgvwf5dya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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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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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答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发行人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物流运输费属于前述规定中描述的范围,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均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编著)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公司的物流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同时考虑到 2020 年 1-6 月会计科目与2017 年至 2019 年的可比性,公司在2020 年 1-6 月仍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同行业上市公司在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前后对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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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注:以上会计处理不代表会计雅苑观点,仅作为案例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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