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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图志轩 2021-05-20

关于《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01

法律依据

《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

02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进行实施监督管理。(抢险等应急需要、居民装修、建筑垃圾的运输不用本条例)。

(二)职责划分: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三)管理内容:

实行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绿建等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作为资质吊销、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四)施工管理: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接受总承包的现场管理,建设、专业承包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统一管理协议。

1、建设单位履行责任:成立施工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施工检查,消除隐患; 对扬尘整治负总责,承担文明施工费用。 违反本条,根据四十二条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处理。

2、施工单位履行责任: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质量、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施工;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质量等各项制度和措施;正确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挪用。 违反本条,根据四十二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处理。

3、施工单位其他要求: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等)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罚款。

4、监理单位履行责任: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应对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罚款。

5、五方主体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材料、设备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提倡使用绿建、执行绿建标准,推进施工技术现代化,并将纳入建设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发现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或操作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违反本条,根据四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处理。 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罚款。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处理。

6、中止施工: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和出入口的整洁,违反本条,根据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罚款。

7、施工单位文明施工:(1)开工前完成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与住建部门签订《文明施工承诺书》。(2)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在四周设置符合要求的连续封闭围挡或者围墙(硬质材料,表面清洁,围高不低于2米,设置交通路口的施工围挡距地面1.2米以上部位保持通透),违反本条,根据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2-10万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3)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公示牌,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罚款。(4)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畅通,违反本条,根据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2-10万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5)施工外防护架采用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防护网或者其他防护设施进行封闭,封闭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防护网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罚款。

8、消防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设、监理单位加强检查和督促等消防工作。违反本条,根据四十二条第二款,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五)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1、噪声污染防治:(1)施工单位应当将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远离住宅、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的位置。装卸建筑材料的,采取减轻噪声的作业方式。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罚款。(2)本市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晚22:00到晨6:00);考试当天,禁止考场周围从事噪声污染的建设活动。 违反本条,根据四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施工活动,并处2-5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20万罚款。(3)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施工,符合(因生产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在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等)条件之一确需施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违反本条,根据四十四条第二款,擅自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10万罚款。

2、扬尘污染防治:(1)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2) 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污染措施: A.出入口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B.采取入库存放或者其他有效覆盖措施,存放粉灰质建筑材料;C.在施工作业停止后,对裸置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或者实施绿化覆盖;D.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E .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防治措施。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2-10万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3)禁止行为:A.临空抛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B.限制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C.使用袋装水泥; D.无符合规定装置熔融沥青;E . 建筑垃圾等物质; F.违反规定使用燃煤等非清洁能源。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的,根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5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3)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和施工单位按照市和区(市)县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各级预警下应采取应急措施。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停止施工,并处5-10万罚款。

3、其他污染防治:(1)对施工、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禁止向饮用水源等水域排放污水。处理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作为土方回填。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2)完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运废料,做到场清。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罚款。

(六)卫生管理: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食堂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违反本条,根据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关于《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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