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责任,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为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家,在从事自己的专业服务活动中,由于过错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专门服务标准,因此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专家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专家责任中的专家具有特定性,并不是指“对某一学问有专门研究的人;擅长某项技术的人”,而是指那些具有专门的技能和知识,并以提供技能和知识服务为业的人,主要包括律师、建筑师、注册会计师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专家是指:“具有专门的知识或专门的技能,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人。” 因此,作为专家责任中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四个特征: ⑴.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其中心不是体力工作,而是精神的、判断的工作; ⑵.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与顾客的依赖关系; ⑶.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 ⑷.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二是,专家的执业活动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行规等明确规定。 三是,专家责任通常与雇主责任相联系,具有替代性。 在专家责任中,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一般为作为雇员的专家,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但承担责任的主体通常为雇主,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若作为直接加害人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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