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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基金管理人开设账户被查封后其是否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异议?

 gzdoujj 2021-05-22

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此,本案的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案例索引

《章熙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京执复181号】

争议焦点

基金管理人开设账户被查封后其是否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异议?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北京一中院扣划恒宇天泽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52486.68元,恒宇天泽公司提出该账户系基金托管账户,其系基金管理人,北京一中院所扣划的款项属于黄河二十六号基金的基金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恒宇天泽公司作为黄河二十六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此,恒宇天泽公司以黄河二十六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异议,请求北京一中院停止对上述款项的执行,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鉴于富立天瑞公司已针对同一款项的执行提出异议,本院作出的(2020)京执复120号执行裁定已要求北京一中院按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裁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恒宇天泽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再单独审查,可在对富立天瑞公司所提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综上,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20)京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恒宇天泽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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