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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合法吗?专家:《民法典》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timtxu 2021-05-23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合法吗?专家:《民法典》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下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租赁车主将一律被“踢走”,这桩车位售卖纠纷发生在松江区荣乐西路758弄新理想花园小区。今年3月起,新理想花园地下车位的产权方宣布,称在租赁到期后,不再向小区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公告一发布,引得许多业主抱怨连连,“这不是在强买强卖吗?”那么有关产权单位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究竟合法吗?业主们能否继续租赁地下车位?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182个车位“只售不租”

业主陈女士表示,小区21号和100号地下车库的产权方是上海佳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月中旬,佳管物业委托了第三方公司销售车位。陈女士说,现在地下车库车位变成了“只售不租”,地面车位又几乎饱和,停车难问题凸显,这样的做法完全在“逼迫”业主购买车位,令人难以接受。

网上公开信息显示,新理想花园的开发商名为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管物业有限公司100%控股这家开发商。通俗点说,两家公司实际上算是“一家人”。

近日,记者以业主身份致电地下车库销售方。一位销售人员回答,新理想花园的产权车位售卖价在12万元左右,产权70年,现在已经启动销售。对方还说,业主如有质疑,可以到销售点查看车位产权证等相关资料。

记者又联系到服务小区的上海翔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翔禧物业相关负责人说明,佳管物业的确是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单位,此次共售卖182个停车位。但对于业主不满的“只售不租”,小区物业方认为,产权单位有权售卖自己名下的车位,所以无从指责。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合法吗?专家:《民法典》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合法吗?专家:《民法典》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图说:地下车库产权单位为“佳管物业” 居民供图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治国告诉记者,上海佳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处分车位,但宣布不再对业主租赁车位很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其公开向小区业主出售,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程治国律师表示,上海佳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地下车位尚未全部出售,在仍有空余的情况下,停止向小区业主出租车位,属于限制、剥夺了业主依法享有的上述权利,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依法承担责任。

预计下月协商解决

新理想花园大部分业主反对车位“只售不租”,其实更多来源于小区停车位的紧缺。一旦地下车库车位不能租赁,公共的地面车位必将无法满足业主们的停车需求。截稿前,记者了解到,在业主投诉后,目前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将继续按月出租。业主透露,关于地下车位的出售,还有地面停车位如何重新规划,居委会和业委会预计在下个月征询业主意见,协商解决。

新民晚报记者 夏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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