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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伟[美]:《金瓶梅》与公案文学

 殘荷聽雨 2021-05-24
《金瓶梅词话》是一部反映明末文化的长篇小说。此书不但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明末社会上的一些现象,也反映作者对明末流行的各种通俗文学所持的态度。
中国公案文学有三大高潮:(1)元杂剧;(2)明末公案小说集子;(3)清朝侠义公案长篇小说。
《金瓶梅》是在第二高潮时代成书的。
书中第四十七回和第四十八回是大量抄引较早问世、以包公为线索的《包龙图判百家公案》的第五十回“琴童代主人伸冤”。
据我所了解,研探《金瓶梅词话》里公案文学的影子的文章不多[1]
本文将对以下三个问题略作分析:
(1)被抄引的公案内容在《金瓶梅》里的作用;
(2)公案文学作品的一些特点与作者关心的问题在《金瓶梅》里的反映;
(3)西门庆怎样判案与西门氏绝后是否有关系。所提的意见未免肤浅而不成熟,只希望引起专家学者对这些问题的兴趣而已。

《新刻金瓶梅词话》




判断公案是统治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当然不例外,就是儒家所吹捧的尧舜一类的“圣人”统治中国的“黄金时代”也有专门审问犯罪案子的“国家机关”。
成文的法律是春秋时代开始有的,但是为了帮助执法官员了解怎样审问案子而编写的书比较晚才有。
最早出来的这一类的书有五代时和凝父子的《疑狱集》与宋代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郑克的《折狱龟编》。
这种书广搜历史著作、笔记等记载中所录的不寻常的公案而成书,以便各级判官作参考用。
虽然编者想限制所选的资料在“真有其事”范围之内,可是所选的案子与从司马迁以来的传统历史著作一样,有不少虚构的成分。
宋朝编的笔记小说大成《太平广记》也有专门选列案狱故事的部门,但是最早以“公案”指定一种文学流派的是耐得翁在他所编的《都城纪胜》(有作者1235年序)中“瓦舍众技”的述说。
按照他的话,当时不但有说公案“书”的职业艺人,瓦舍中的观众也可以欣赏公案傀儡戏。
比此书稍晚的罗烨的《醉翁谈录》不但以“公案”指名小说的一个流派,也开了一份此类故事的名单(见该书甲集上卷),也收了十几篇公案故事的内容大纲(见该书庚集),
现存最早的自名为“公案”而实际以虚构为主的文学作品是属于“说唱词话”的几篇成化年间出版的包公案,过了不到一百年之后有《六十家小说》所收的话本小说《简帖和尚》,有“公案传奇”小标题。
虽然古代戏曲评论家没有列出戏曲中的一个公案流派,但是自从郑振铎的“元代'公案剧’产生的缘因及其特指”出来之后,“公案剧”成了学术界惯用的戏曲流派名称。
可称为公案文学流派的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组成部分:
(1)人物犯重罪的描写;(2)破案过程的叙述;(3)判罪及处分犯人的交代以作为整部故事的结局(有时候也有受害者的援助,帮助破案人的奖赏)。
与公案小说早期就一直接近的侠义小说通常有判断公案的描写,但是因为故事中的人物无法从腐败的司法机构得到他们所要求的“公道”,只好上梁山,自己找公道。
公案文学中虽然故事前、中两部分会有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及好人不得其报、坏人逍遥法外的令人不快的事情,但此不过是为反衬结尾清官以“铁面无私”的态度精察本案的“公道”出来而设计的。
尽管有时候清官的来临解决不了受冤枉者的生死问题,但最后仍总有清官替冤鬼昭雪报仇的“喜剧性”的结局。这一点,可以举《窦娥冤》为例。
一般来说,公案文学是名副其实的通俗文学。与其他通俗文学一样,大部分作者只遵守公式,而没有任何求新的意图。
公案文学虽然后来有些新的发展,也有出现在清朝的公案小说与侠义小说合流的现象,可是属于这个流派的比较有意思的作品往往是打破传统公式比较厉害的作品。
公案文学多数以情节为主,不注重人物的刻画。
明末的公案集子里有很多公案故事往往在两三个集子中都写到的,唯一的不同是《包公案》里某一个公案由包公判决,《海公案》里同一个公案则改由海瑞判断等等。

《包公案》



《金瓶梅》是中国人情小说的开创之作。
它的特点之一是作者大量移用别的文学作品的局部甚至于全部故事情节,有时文字也相同。
此种编写方法当然很有来历,传统史学名著如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即多用此法成书,但是在以虚构见长的人情小说中如《金瓶梅》这样明显而有意地抄用它书的的确是很少见的。
一般来说,《金瓶梅》作者抄引别的文学作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作者好象对被抄的作品本身不甚感兴趣,也无意让读者对小说中别处抄来的文字的来源感兴趣,不过图此以省事而已。
比较重要的是第二种,作者对所抄的部分本身或者对其出处与其所属的文学流派有讽刺的意思。
把这些文字抄进自己的书就是为了用显明的对比来批判被抄的作品。作者有的时候原封不动地把抄来的部分嵌入他的小说,但是有时也会巧妙地更改一些细节。
《金瓶梅》中抄得最多最显眼的一篇公案文学作品是《百家公案》的第五十回所写及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美国哈佛大学的韩南教授曾按照考据的结果推断《百家公案》有三个作者不同的组成部分,“琴童代主人伸冤”的作者是写第四十一回至七十一回公案的“作者乙”(“author B”)[2]
看《金瓶梅》的人一读到第四十七回回首诗与叙述者开白之后,不可不注意到书中造句遣字的修辞习惯突然有很大的变化。
《金瓶梅》作者把“琴童代主人伸冤”原文的一半以上直接抄进自己的书中。
因为“琴童代主人伸冤”的原文文字比较接近文言文[3],所以两种修辞的对比就很显著。
我想作者没有统一此回的修辞习惯与语调,一定是为了让读者注意到苗青杀主这个故事不是他自己创造的而是从别的书里挪过来的。
“琴童代主人伸冤”的故事比较简短,只有七个半页不到的篇幅,所以没有细腻的描写,也没有什么对话。
叙述者是把故事直接告诉我们,作者没有让故事在我们的眼前重现。故事讲一个云游和尚有一天到乐善好施的扬州人蒋天秀家化缘。
为了答谢天秀慷慨布施修罗汉像的银子,和尚告诉他今年他命中有大灾,只有不出门才庶几可免。
天秀当然不肯听和尚的劝告。如果他真的能乖乖地守在家中,这个人命的案子又从哪儿来?引诱天秀背井离乡的是他在东京的表兄黄通判邀请他来东京的一封信。
天秀不但没有听和尚与妻子的劝告,他也同一个因为被主子发觉与使女私玩斗草而受痛责而怀恨在心的姓董的家仆一起动身。
在往东京的水路上,董家人与船上的两个艄公同谋半夜用刀杀害天秀,三分其财。
忠于天秀的只有他的随身童子琴童,被打进河水未死。在《龙图公案》的“港口渔翁”里他被一渔翁所救。
二人就一块儿慢慢寻查三个凶手来替他的主人报仇。到这个节骨眼儿,故事把他们按下不表,回头讲天秀尸首的发现。
原来公路上碰到了旋风,于是派了部下追查,终于发现天秀所埋的地方。又经过一番调查,知道是附近庙里的和尚从河中捞出来而埋的。
知县以为杀人者僧也。但是包公以为和尚如果真的谋杀了此人,只该把尸首扔进河里,不该留此祸根,因此不同意知县的推断。
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后,琴童偶而看到了杀其主的两个梢公而告之于包公。篇中最后简略几行是对梢公的拿问、招供与处分。
天秀的尸首由忠仆琴童押回家埋葬。天秀的独子做了官,没有被拿到的董家人虽然成了巨商,终于在江上被强盗杀了。
故事讲完之后,有几行“论”,大意是天秀得到故乡埋葬是善报其善,梢公见包公而受大辟是恶报其恶。
按照“论”的作者的大旨,此篇故事意在宣扬“天道岂远乎哉”?
我想《金瓶梅》的作者不会是看上了“琴童代主人伸冤”这篇故事的思想意义及写作技巧而因此抄引它。
此篇有很多公案文学中常见的公式。为了不让读者看成天秀的杀害为不可理解、突然发生的事,作者有安排在前头和尚给他相面那段的一着。
其他公案文学,例如元杂剧《张孔目智勘魔合罗》、《玎玎珰珰盆儿鬼》,明话本《三现身包龙图断冤》等,都有类此安排。
公案文学里的清官不一定要靠自己的努力或精察才能查出案子的真情。在公案文学所描写的世界里,天不会让冤枉的事长久埋没不伸。
在“琴童代主人伸冤”里,天秀的尸首虽然已经被埋了,有一天用旋风告诉包公清河县有冤枉案的情节。
这种给清官指出冤枉所在的旋风也是公案文学中常见的,往往是冤鬼自己弄的。
“琴童代主人伸冤”虽然不算是属于公案文学中的“平反”派(此种故事不但替死者伸冤,也替无辜而坐杀人罪者伸冤),篇中也有旁人(附近庙里的和尚)暂时受冤的穿插。
此篇唯一与众不同的地方是对重犯董家人的惩罚不是由法官负责执行的。

《包公案》书影


搬到《金瓶梅》世界以后,“琴童代主人伸冤”有哪些改动呢?
董家人挑戏的使女一变而为“娼妓出身”,天秀“宠嬖无比”的爱妾刁氏(人民文学出版社版,四十七回)。
贪东京风景的带盘缠不甚多的蒋天秀成了贪功名而带花银货物颇巨的苗天秀。
“琴童代主人伸冤”里,梢公招认以后,董家人的结局是一句话交代的,可是他在《金瓶梅》里变身苗青的事就长了。
苗青没有逃走,反而躲身在王六儿隔壁乐三家,托了乐三嫂拜请王六儿寻西门庆说情。
王六儿头一次向西门庆提此事,他只顾推说苗青是稳定凌迟罪,难上加难。其实呢,不过是苗青所愿意拿出的数目不够大。
苗青亲身上门送了一千两银子以后,西门庆才答应了。如书里说的一样,“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四十七回)。
苗青轻轻松松地回了扬州替主子做了家主,西门庆与同僚夏延龄则分享了一千两赃银,公厅上全在两个梢公身上问罪。
与西门庆走一个路子的东平府府尹胡师文(谐“糊事问”?)同意他们以梢公正法结案的拟判。
因《金瓶梅》已有一个叫琴童的家童,想替苗天秀伸冤的童子改名叫安童。安童看到了苗青无事回家,就上东京找天秀的表兄黄通判告状。
第四十七回以安童带黄通判给与他有同年考中进士关系的山东巡按曾孝序的介绍信奔山东而结束。
下回曾孝序下了命令让东平府重审这个尸首还没有找到的人命案。胡知府派了阳谷县县丞狄斯彬访出尸首下落。
这一段又借用“琴童代主人伸冤”的文字,但是这一次遇旋风不是“日断阳,夜断阴”的包公而是“问事糊突”(四十八回)的狄斯彬。
推定众僧不会是杀人凶手的不是包公而是曾公(书中几次这样称呼他)。但是释放之前,可怜的和尚们被狄县丞用拶子拶了,用板子打了。
曾孝序不但下了捉拿苗青的命令,也写了参劾西门庆与夏延龄受赃枉法的一本。
可惜,送此本上东京的公人比西门庆派的家人走得慢,参本被金尚书扣押了,苗青与枉法提刑官没事了。
后来苗青还知道不忘恩,替西门庆选歌手。曾孝序的下场反而特别惨。
因为反蔡京,被黜为陕西庆州知府,又被蔡京的走狗宋盘“劾其私事,逮其家人,锻炼成狱”,贬到岭外(四十九回)。
回不了家(因为被仇人苗青占有)的安童最后结局如何,书中倒没有提,但是在他最后出现的场面之后,
作者引了很有趣的一联,“人事如此如此,天理未然未然”,与“琴童代主人伸冤”的“天道岂远乎哉?”相映成趣。
此联之后又有一首诗:“公道人情两是非,人情公道最难为。若依公道人情非,顺了人情公道亏”(四十九回)。
《金瓶梅》害主谋财的苗青始终不受惩罚。受他的赃银的西门庆不但没有丢官,后来反而升了提刑所正堂。
最可笑是替苗青寻情的王六儿书末竟以何官人之财与小叔韩捣鬼成了家,自由自在。
“琴童代主人伸冤”以外,另有几篇早期公案话本小说与《金瓶梅》有共同之处的片段。
这些片段一般都很短,相同的语言常常不过是一两首诗,一篇四六文等等。无法证明作者每一次是否有意从某话本抄得。
与《金瓶梅》相同语言最多的公案话本是《六十家小说》中的“错认尸”(有七个相同之处)和《警世通言》卷二十的“计押番金鳗产祸”(有九个相同之处)。
这两篇与《金瓶梅》最大的相同点在描写有异常性欲的妇女对家庭秩序造成的危险。
其他不属于公案小说(因为篇中罪案不由法官判案而结束)而与“琴童代主人伸冤”一样被大量抄进《金瓶梅》的话本,如《六十家小说》的“刎颈鸳鸯会”,也是描写一个女人因犯奸情而被杀的故事。
《金瓶梅》中提到而与公案文学有关系的戏曲有三本杂剧:《留鞋记》(四十三回)、《杀狗劝夫》(八十回)及《抱妆盒》(三十一回)。虽然三出戏多多少少与包公有关,但都不能看作公案派的代表作。
美国柯丽德教授已经详细谈过它们在《金瓶梅》中引起的作用[4],在此恕不赘述。
《金瓶梅》尽管以西门庆的家庭为中心,书中描写公案问断的篇幅很多。这个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西门庆自己犯的案子很多,这是一方面。第二方面是作者故意让西门庆前当理刑后当掌刑之职。
小说中西门庆供职的提刑所不光指宋朝带有此名的路(省)级重要专门从事执法机构,也指属于明朝厂卫特务组织的机构[5]
当官之前,西门庆已经喜欢衙门里“管些公事”,“交通官吏”(第二回中王婆的话)。
当官之后,除了审问提刑所里与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案子,还有不少本来不该管的,受伙计、朋友等之托而硬去干涉的案子。
显而易见,作者在透过这种题材描写西门庆的是非观,也在借西门庆作为愚贤不辨的混浊皇帝与贪财作弊的大奸臣的象征。
中国古代公案文学有两个重点。少数以外,这些作品会坦白地形容犯罪活动,让读者清清楚楚地知道凶手的身份。
这一点与西方侦探、推理小说大不同。这个重点也与犯罪的类别有关。《百家公案》这种明末公案集子与《金瓶梅》一样很喜欢以奸情的描写来吸引读者的注意。
《金瓶梅》里的不可思议的性交活动(咽吞男子的尿水,女人身上烧香等等)可能在《百家公案》有些着落。
《百家公案》第十七回“伸黄仁冤斩白犬”里杀死章氏的久在外行商刚刚回来的丈夫黄仁,是与她夜夜欢合的白犬奸夫。

《百家公案》


中国公案文学第二个重点是描写案子是怎样审问的,冤枉是怎样平反的。
在《金瓶梅》里,不但公厅上问案的场面很多,还有皇帝亲自断案,从西门庆本人到国家宰相蔡京,
也有西门庆在家里审问爱妾(潘金莲、李瓶儿等)家人,甚至于把私家当衙门拷问张小闲等(六十九回),此外有冥府冤魂告阳界人的状,甚至于有潘道士在院中审问瓶儿闹鬼的案子。
书中一共有四种类型:(1)参劾政府官员;(2)地方民刑案件;(3)家中案件;(4)冥府冤债案件。
而且都是非送人情,非拉关系不可。西门庆请的潘道士虽然无权命令他所看到的花子虚和两个勾使鬼不依冥府勾批勾拿李瓶儿,但是李瓶儿死后还是可以请到黄真人作道场,超度她的亡魂。
至少有一个应伯爵愿意告诉西门庆他看见李瓶儿升天去了(六十六回)。这可证明人间作了道场还是有用。
西门庆所断的案子不一定都断错了,他最大的毛病是以本人之私为国家之公。
他以为自己与完全没有是非观而只要钱的夏延龄截然不同(三十四回),但是他自己也拿了苗青的重赂而放了一个杀主重犯,因为自己与武大被鸩死有关系的何九拿一名无辜的和尚顶何十的死罪(七十六回)。
有一种审问倒是在《金瓶梅》里很少见的,那就是反省:审问自己有没有罪。
虽然一般的人认为李瓶儿比西门庆还有一点良心,可是两个人一样,知道自己快要死的时候,就梦到他们生前所害的人来向他们讨命。
虽然如此,病十分重以前,李瓶儿还能说她“从来不曾坑人陷人”,也埋怨“苍天如何怎不睁眼”(五十九回);西门庆也曾说“好不睁眼的天……平时我又没曾亏欠了人”(六十二回)。
在《金瓶梅》里,作者以照镜子(有时候照一股水就够了)作比喻,为反问自己有错误否,有时就用“灯台不自照”作比喻说管别人闲事而看不到自己的真面目的人。
两个比喻多次在书中出现,也有一次一起出现:西门庆对吴月娘批评王三官“白日黑夜,只跟着这伙光棍在院里嫖弄”,可是吴月娘反过来批评他“你不曾潜(溺)胞尿看看自家……原来灯台不自照”(六十九回)。
西门庆这看得远反而看不得近的问题,王婆也早在书中头十回用生动的语言说尽了(八回)。
他的这种只说别人,不顾自己的是非的弊病是作者最不满意西门庆的地方。
不以别人的例子借鉴自己是西门庆等人的致命病,也是警戒读《金瓶梅》而只想法西门庆的读者的大错特错。
所以批点《金瓶梅》的张竹坡在他的《<金瓶梅>读法》里说过:“读《金瓶梅》,必须悬明镜于前,庶能圆满照见”(《读法》第九十六条)。
因为镜子是无私无我地照来物,在公案文学里“明镜”是清官的代称之一。镜子与灯台一样照不到自己。
朱素臣《十五贯》里的过于执,李渔“清官不受扒灰谤,义士难伸窃妇冤”(收在他的《连城璧》第四回)里的不提名的知府,刘鹗《老残游记》里的刚弼,都是执着我见,因为不反省而判错案子的清官。
为了让“受扒灰谤”的知府判错案之后有足够反省的空闲时间,李渔在故事中有特别的安排。
因为老婆把胡子撕了一半不好出门,知府有一月在家“终日思量”,终于把自家的事(扒灰谤)与判错的案子(窃妇冤)想通了。
西门庆虽然临死有几天在家可以好好思量自家的事,可是已经太晚了。
《金瓶梅》中尽管有几个“清官”,他们都很难逃出别人组织的关系网。其中胆子最大的是上面已经提到的曾孝序。
可是他准安童的状子与公案文学中的包公平时准状子有一个不同。在包公的案子里,告状的人不必带着包公熟人的介绍信才见他,就是最不会走路子的人只要有状子就行。
曾公如此,何况别人?东平府府尹陈文昭有长篇骈体文说他多么清廉,多么公正。西门庆不敢打点他。
虽然如此,因为自己是蔡京的门生,恩师的说情书一到,只好发配武松而不拿西门庆等,“人情两尽了”(十回)。
“为官清正”的开封府府尹杨时,也是蔡京的门生,审问花子虚的案子时,也只会自问:“如何不做分上?”(十四回)。
陈、杨两人都是曾在中央执法机构之一的大理寺当过高官。如果说公案文学中包公是高度理想化而因此不真实,《金瓶梅》的“清官”却是比较真实的。
书中最理想的执法官吏大概是救了来旺生命的阴孔目,这个人是“孝义县”人氏,他的名字是“阴骘”(二十六回)。
有趣的是,书中后半部最清廉、最会断案子的是严州府府尹徐崶。此人透过公案文学中清官惯用的“精察”而看出读者并不同情的陈经济的冤枉。
蒙在鼓里的李通判被徐崶骂了一顿“我居本府正官,与朝廷干事,不该与你家官报私仇,诬陷平人作贼”(九十二回)。
西门庆生前有不少人知道他造的孽,他也被告了和被参了不止一次,总是不倒翁似的告不倒官,参不下台,逍遥自在。
他的结果有一点象“琴童代主人伸冤”中逍遥王法之外的董家人。虽然董家人如果不恨天秀就不会杀他,可是他主要还是因为贪财而谋主,也因财遇盗而丧命。


西门庆是因为贪淫而杀武大,因为贪淫而亡命,可以说是淫人妻而得到的报应。
武大服毒死亡时,书中有潘金莲“骑在武大身上”的言语(五回),西门庆因为过度用春药而埋下致命病症的描写中也有潘金莲“骑在他身上”(七十九回)与“还骑在他上边”(七十九回)的话。
但是西门庆因贪色而亡好象清不了他受赃枉法罪孽上欠的帐。书中有不少地方把清廉作官与养子不绝后这两个事连在一起。
西门庆对李瓶儿说判阮三庙中私遇陈小姐行房丧命的案子[6]他没有按照夏延龄的意思办而只向有钱的陈家尽管要钱不管是非的时候,李瓶儿对他说了“也是你老大个阴骘!你做这刑名官,早晚公门中与人行些方便儿,别的不打紧,只积你这点孩儿罢!”(三十四回),上面提的两个清廉官吏阴孔目、徐崶,都有类似的看法。
阴孔目因为“要天理,做官的养儿养女也往上长”,不愿意帮助夏延龄替西门庆结果来旺的命(二十六回)。
徐崶骂李通判的时候也说过“你如何假捏贼情,拿他入罪,教我替你家出力?做官养儿养女,也要长大。若然如此,公道何堪?(九十二回)。
如果加上《金瓶梅》中最后提到西门庆名字,概括其一生的一句话是“西门豪横难存嗣”(一百回)来看,我们有理由说西门庆独子孝哥当和尚,西门氏的香火由假子西门安接嗣这事,多多少少是作者特别给他安排的贪赃枉法、坑死无辜的报应[7]
 

本文作者         陆大伟 教授(美)




【注释】
[1]Patrick Hana(韩南),在他的“The Sources of the《Chin P’ingMei》”
[原载《Asia Major》10(1963):23-67]有谈《金瓶梅》抄用《百家公案》的片段。见徐朔方译《<金瓶梅>探源》,收在《金瓶梅西方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7—19页)。当年韩南教授尚未见到《百家公案》。美国芝加哥大学研究生Indira  Satyendra(田爱竹)1984年写过至今未正式发表的“The Case for Miao Ching:A Study of Chapter47 of the <Chin P’ing Mei>”《苗青的案件:<金瓶梅>第四十七回之研究》,给笔者的启发不少,在此致谢。笔者看到的1594年版《百家公案》影印本与其他宝贵资料是业师David  Roy先生(芮效卫)提供的,也趁此答谢。
[2]Patrick Hanan《<Judge Bao’s Hundred Cases> Reconstructed>》 
(《<包龙图判百家案>的原貌》),《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哈佛大学亚洲问题研究学报》1980年10期页301—323)。
[3]“琴童代主子伸冤”虽然修辞方面比较接近文言,整篇还有一些白话话本小说的惯用形式符点,与后来的《龙图公案》不同。
[4]请见Katherine Carlitz(阿丽德),《The Roie of Drama in the <Chin Ping Mei>》(《戏曲在<金瓶梅>中的作用》),芝加哥大学博士论文,1978年页149—151,页168—171,页304—305。三出戏内只爱情喜剧《留鞋记》中有包公本人出场。《抱妆盒》是“狸猫换太子”故事的一部分。《杀狗劝夫》虽然由王翛然判案,它与在末尾有包公出场的南戏《小孙屠》有相近之处。
[5]请见陈诏《<金瓶梅>小考》,收于《论金瓶梅》(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年版,页401—402)。
[6]这个案子的大纲是从《六十家小说》的《戒指儿记》借过来的。
[7]与这个结论好象唱反调的是书中有一个自己觉得自己的儿子太多的大坏蛋应伯爵的事,岂与应伯爵没有当过官有关系?

本文选自《金瓶梅研究》第三辑,1992,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转发请注明出处。

 
           (数据采集  杨雪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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