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程审计已经成为国家审计机关很尴尬的一项审计。审计工程管理程序性行为?意义不大。审计造价?说了不算! 2011年6月25日,某新疆工程局与某水利管理站签订施工协议,水利管理站因项目未经审计而拖欠工程款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以专用条款作为结算依据,即工程完工审核必须由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才能进行完工结算的支付,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故原审法院驳回工程局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
74.「案例」中标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75.「案例」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平衡报价的审计对策和建议 76.「案例」昆明新机场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案例分析 77.案例|虚假合同牵出借证骗补案件 78.案例|审计意见引出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79.案例|签证单里的“水分” 80.审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计方法探讨(附案例) 81.案例|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怎么处理? 82.案例|工程结算审计中赔补费如何审核?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1年4月2日 附录二: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略 整理《工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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