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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房地产企业投融资阶段须掌握的涉税要点

 瑞海836 2021-05-25

鉴于房地产业的金融监管政策逐步趋紧的大背景之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多以明股实债的形式为房地产业提供融资服务。明股实债,顾名思义,作为融资方的房地产公司,未来要向借款人支付的不是债息,而是股息。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的股息支出却因为没有发票,所以无法进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如此便变相导致了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税负大大增加。房地产企业在做融资业务时,一定要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切忌顾头不顾尾。如下将结合曾经做过的一个咨询案例来具体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一:看不见的利息成本
 
某开发商A公司从某金融机构融得了一笔资金,10亿元,年化率16%,借款期2年。A公司股东构成为张三和李四,注册资本为5千万。
 
税务分析
 
借款利息为3.2亿(10*16%*2)。利息支付无法进入成本,直接带来税收成本的增加:
 
土地增值税:3.2亿*30%(默认按最低一档税率计算)=0.96亿
企业所得税:3.2亿*(1-30%)*25%=0.56亿
两项税负合计增加:0.96+0.56=1.52(亿元)
 
为防有争议,沥呕君在这里补充强调一句:实务中,在计算财务费用的时候,企业也可以采用第二种方式,即以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但一般而言,如若能够满足条件,据实扣除是要比计算扣除更划算的。
 
明股实债在实务中,还会额外导致原股东方因高额股权溢价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负担。在本案例中,张三李四的股权溢价了9.5亿元(10-0.5),对应需缴纳:
 
个人所得税:9.5*20%=1.95亿元
因股息支出无法进入成本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1.52亿元
总计金额为1.95+1.52=3.47亿元
额外产生的资金利率:(3.47÷10÷2)*100%=17.35%   
最终融资成本:17.35%+16%=33.35%
 
看到这个数据,沥呕君想问问张三和李四,这笔资金还考虑继续借吗?
 
案例二 坑的就是老乡

某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开发了一商业地产,总可售面积为4万平,成本价为2万元/平,对外销售价格为4万元/平,总货值达16亿元,毛利有8亿元。商业地产难去化,这一点早已是公认事实,案例中的这个项目同样面临着销售压力。奈何A公司此前的各类金融机构借款眼瞅着就要到期,资金利息又非常之高,A公司老板情急之下,只得向其温州老乡B求助。老乡帮老乡,这不是理所当然的么。我们的这位温州老乡二话没说,就答应了A老板的求助,只不过双方是这么谈的:
 
B一次性购买按照3万元/平的价格从手中买下整个楼盘
 
A老板内心独白:那边债主催得紧,这边虽然每平方少了1万块,但是12亿到手,还掉欠款,我还能小赚一笔;最关键的是,自此不必再为楼盘销售而烦恼,值了!
 
B看到A老板如此高兴,就接着说了一句,“你看,我帮了你这么一个大忙,咱们中国人是最讲究礼尚往来的,你也帮我一个忙吧”。
 
啥忙呢?原来呀,B是想让A将双方之间所签署的售房合同上的价格,由真实的3万元/平,改为6万元/平!在这之后,B再拿这销售合同去银行申请按揭贷,商业地产的贷款政策是首付五成,银行再配比五成。这五成的资金合计12亿元,B已经支付给A了,现在A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将银行配比的这12亿元,返给B即可(资金利息由B自行承担)。
 
沥呕君画外音:老乡B的这一通骚操作,不知道把各位看官老爷整懵了没有?反正沥呕君在初次听到这个故事时是一脸懵逼的,前后把头绪捋了好几遍之后,总算是明白过来了。总成交价双方事前已谈妥,就是12亿元,多一分不多,少一分不少。所以明面上银行的这12亿元是给到了A公司不假,但是根据AB之间的私下约定,这笔钱已经与A公司没啥关系了,B要求A将这12亿资金给回自己,倒也没啥毛病。
 
A老板也是个知恩图报的人,心想您都帮我解决这燃眉之急了,这么一个举手之劳,我岂有不帮之理?于是也就未多加思考,便答应了老乡B的要求。事后冷静下来,A老板还是觉得有些不放心,总觉得这里头会有什么疏漏,思量来思量去,最终就把电话打到沥呕君这里来了。沥呕君在听其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讲述一遍之后,大叫一声:坏了!
 
到底咋回事?咱们仔细看一下这张表就好了——
 图片 
结论:A公司卖的钱不仅不够交税,还得贴进去4个亿!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售价越高,溢价也就越高,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甚或出现跳档效应(从30%到60%),这多出来的税,皆由A公司承担。这种玩法,你能不亏到姥姥家吗?说到这里,沥呕君再次提醒各位读者朋友,步入白银时代后的房地产业没有像先前那么光鲜了,很多中小型地产开发商在融资时纷纷遇到了不小的阻力。但是困难归困难,在融资的时候一定请睁大您的双眼,遇到问题时全方位思考一遍,实在不行,就借助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力量。唯有如此,您及您的企业才能少走弯路少“踩坑”。

源:智慧源 作者:沥呕君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分享财税知识,感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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