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时,基础关系一方有权向其买受人主张货款

 重庆律师孙潭 2021-05-25

配图:重庆视角,位于国金中心,远眺朝天门大桥、弹子石

商业汇票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含出票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基于票据法对出票人、背书人、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行使追索权外,持票人有权选择基于基础关系要求其买受人支付货款,理由如下:

一、汇票是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

商业汇票是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持票人取得汇票系基于基础关系,但汇票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未实际取得货款金额,其买受人没有完成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持票人作为基础关系的一方有权向其买受人主张货款。

二、票据权利与合同权利可并存

主张货款的权利源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索权是持票人因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而得行使的票据权利,两种权利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在其中一种权利得到实现前两者并不存在排斥。持票人(基础关系人)有权选择行使其中一项权利。

三、择一行使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持票人选择行使追索权或基于基础关系的货款请求权的目的旨在实现其交易的对价,择一行使权利有利于弥补当事人在票据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也有利于当事人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管辖制度而选择便捷诉讼的法院。

从相反的角度而言,即便存在持票人前后重复行使两种权利的可能,其买受人能进行抗辩或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综上,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择一行使追索权或基于基础关系主张货款。

PS:商业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区别在于银行是否作为承兑人,在我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银行承兑通常意味着更坚实的信用,所以收款方应根据交易对象的履约能力来决定是否接受汇票或接受哪一种汇票。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