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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七:快速了解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

 凡人小站 2021-05-25

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到:2018年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抵扣计税法,增值税率是其中的重要一环,除17%的基本税率外,还有零税率和多档低税率。不过,在我国的现行增值税制度中除了税率,还有征收率和预征率。它们究竟是怎样的规定?又在什么范围内适用?那就和凡人一起快速熟悉它们。

一、税率

2012年1月1日第一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增值税存在两档税率:17%和13%;2012年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税率升级为四档17%、13%、11%和6%,2017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除零税率外,共有三档税率,分别是:17%,11%,6%,具体如下:

(一)基本税率17%

适用范围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其中“劳务”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低税率11%和6%

1.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另外,还对销售或进口粮食、燃气、图书、农资等货物,也按11%的低税率计税,包括: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其中的“服务”,就是一个营改增概念,地地道道的一个“收容所”,专门收容那些找不到对应归类划分的业务。对于“劳务”与“服务”的区分这个技术难题,请看上集:《“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怎样才能不会傻傻地分不清》。

(三)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如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纳税人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征收率

通常,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时,需要使用增值税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时,使用的却不是税率,而是征收率。纳税人需要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准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实际上,增值税的征收率除了3%外,还有5%。另外税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按照3%或5%的征收率,减按2%或1.5%征收。

(一)适用3%征收率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有其他规定外,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或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的,暂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非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在内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6.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建设项目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适用5%征收率范围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差额征税,自建的全额征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自建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差额征税,自建的全额征税)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依据政策规定确定差额或是全额征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或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或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或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9.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减按2%或1.5%的计算

1.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税额,以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以下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或计税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对于减按2%或1.5%征收率的计算,应按照减按前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再按照减按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或计税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2%(或1.5%) 

三、预征率

为了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实现税制变革对财政的空间与时间上的均衡,在2016年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中,设定了增值税的预征制度。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实现税款的均衡有序入库。对于房地产开发,其预收房款到确认销售收入时间跨度较长,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均衡入库增值税,而引入原营业税的制度设计,在纳税义务时间之前,按照预收款项进行预征的制度。

二是实现税款的地域平衡入库。对于异地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转让房地产等,为了平衡房地产项目和建筑服务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之间的财政稳定,同样引入原营业税的制度设计,在以纳税人为申报主体的基础上,设定了在项目所在地预征,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的纳税制度。

在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中,预征率可以是2%、3%和5%,具体在以下范围内适用:

1.一般纳税人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或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注意其中的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的不同):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例:某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该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其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预征率=预收款÷(1+11%)×3%

如果该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其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征收率)×预征率=预收款÷(1+5%)×3%

至于何时应用税率,何时应用征收率,取决于预征税款的涉税事项的计税方式。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前集链接: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六:“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怎样才能不会傻傻地分不清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五:一般纳税人登记需要关注的七个要点,你都知道吗?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四:“年应税销售额”是个什么鬼?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三: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二:纳税人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一:增值税是个什么税?

下集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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