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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0年10月)

 凡人小站 2021-05-25

一、总局印发《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印发),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办法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140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140项(其中涉及税务总局7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任务重点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助力惠企利企鼓励区域“跨省通办”先行探索和“省内通办”拓展深化。业务模式上,深化“全程网办”拓展“异地代收代办”优化“多地联办”

三、三部门明确进博会展期内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明确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有关税收政策:一是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二是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规定执行。三是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四是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四、人社部加强做好共享员工八个事项的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二是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有效防范用工风险。三是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四是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五是指导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六是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七是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工作的自主权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沪苏浙皖甬14大类199个事项长三角区域内“最多跑一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沪税发〔2020〕89号印发),对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业务、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税务注销、涉税(费)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4个大类,199项业务长三角地区“最多跑一次”

六、税务总局首次正面回应平台经济6个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关于助力区块链电子发票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推广等六个问题予以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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