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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三)

 凡人小站 2021-05-25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列举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十种违法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顾名思义就是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时,就需要依法处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就是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好首违不罚需要关注五个要点:

要点三:确定“首违”需要关注处罚查询期限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首违”,需要通过查询当事人以前是否有过相同违法行为来确定查询以前是否有过违法行为,就涉及到查询期限的问题。在执法实务中,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从当事人成立(或出生)时开始查询,二是按照一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时向前查询;三是直接设定按年查询确定。

(一)从当事人成立(或出生)时开始查询

即是对当事人从成立(自然人是出生)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期限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进行查询,包括已处罚或未处罚。除当事人是近期成立的单位外,其他情形下都难以做到对当事人从成立(或出生)到违法行为发生的“生命周期”内违法情况进行遍历查询,查询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都很大。

(二)从违法行为发生时向前查询一定期限

即是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起点,向前追查一定年限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进行查询,包括已处罚或未处罚。这种查询方式经济实用,既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优势,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快速查询,又能很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对一定期限内当事人重复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行政遵从。

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着执法有效期间的规定,即违法行为超过一定期限就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有效期限一般是两年,特殊情况下为五年。对于税务行政执法来说,执法有效期限固定为五年,即纳税人违法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即不予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超出执法有限期发现的,可以要求当事人纠正,但是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一定期限向前查询确定“首违”的方式中,需要兼顾行政处罚执法有效期限规定。即对当事人超过执法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处罚,都排除在“首违”查询的范围之外。简单地说,就是将超出执法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确定为非违法行为,然后再查询有效期内的违法行为。

(三)直接按年查询确定

即是直接以每个公历年度(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查询期限,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在同一公历年度内以前日期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进行查询,包括已处罚或未处罚。这种查询确定“首违”的方式最简单易行,但由于间隔时间较短,当事人违法成本较低,容易对行政遵从产生负面效应。《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就是采取直接按年查询确定“首违”的方式,规定: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完待续)

下节预告:

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三)——“首违不罚”需要按违法行为分别确定

上节回顾:

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一)

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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