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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的学术意义与中国价值

 风吟楼 2021-05-27
到21世纪,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学术脉络和基本主张渐成气象,为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提供着重要的思想资源与现实能量。首先,法律人类学具有璀璨的学术意义。在相当程度上,法学和人类学代表了两种相互对峙却又彼此补充的心智模式,两种心智模式之间的张力构成了极具理论意义的思想矿藏。从法学视角看,法律在英文中与规律(Law)乃是同一语汇,代表了理性逻辑的普遍力量——换言之,代表了离开大地的遐思。用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即使现实生活琳琅满目、纷争五花八门、变动日新月异,一个科学而恒常的法律系统,均可以将抽象规则运用于各种乖张、迥异的现实情景,从而构成了一个天衣无缝的系统。这人世间的任何行为均可以在这一精密、繁复的系统内被安顿,被“合法”与“非法”的规范认知标定。法律规范,如悬挂在天幕之上的“理念世界”,永远可以“理在事先”地将林林总总的凡俗生命涵摄,从而为现代社会高度流动的大规模人际协同提供制度依凭与有效预期。
与法学不同,人类学则代表了亲历、切肤、在场和本真的生命原力——换言之,代表了扎根大地的诚实。在近代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的召唤下,轮椅上的念想被厌弃,行走在真实大地上的人类学学人以更为纯粹的姿态,几乎摧毁了“将人作为样本”这一现代性语境下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起点性前设,然后牢牢地站立在人本主义的墙角里依然努力地拉住意义风筝的线绳,观照着生活世界的本体。吉尔茨说,人类学也关心山河大地、民胞物与,只不过人类学家是以见微知著的独特方法,通过熟识的生活点滴,来处理广义的解释与抽象的分析。人类学学人对生命细碎的关怀,对日用习常的熨帖,对异域风光的好奇,对情景知识的敬意,使得那些关于人与人生之见的复杂性被一点点拨开,穿过概念之幕的围挡,触达现实世界原本具足的纷杂层次、脉络与质地,从而为我们理解合法性、现代性、统合、冲突、克里斯马、结构等世间的诸多宏大观念,提供意义的载体、陈明的素材、反思的条件乃至批判的可能。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学始终在以不断提供另类想象可能的方式,让理论的天幕永远不乏光亮。
理解了人类学与法学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我们便能理解法律人类学对中国的重要意义。对于域内而言,自新世纪开始,中国法学开始系统性地反思既往过度以城市为中心、过度以规范为定见,从而可能忽略了一线城市以外真实的社会需求,以及对法律运行的复杂过程相对盲视的价值取向。坦率地讲,现代法学的制度构造和知识体系舶来于西方,其作为一个移植性的秩序安排在中国现实土壤中,确实不可能仅仅通过立法过程对文本规范的建构来实现。法,不仅仅是一个规范问题,甚至根本上不是一个规范问题,而是生命秩序。以高傲的西方经验自居,完全忽视了规则的文化维度、语境意义与地方性知识之特征,认为不需要去建构和孕育现代法律体系与中国现实深度咬合的社会根性,这是中国法学“本本主义”的显著问题。好在随着中国文化自觉的日益清晰,以及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日趋拓张,中国法治建设在吸收世界优秀制度文明成果的同时,越发重视中国经验本身。当摆脱了“轮椅”状态的法律学人重新站在真实的大地上,在研究方法上便会越来越多地重视在场性价值,重视局内人视域,重视对基层与远山的温润关切。这一“接地气”的研究理路与价值主张,携带着法律人类学的力量,为理解复杂的中国不断积累着本土智慧与体验样本。
而如果将视野拉长到国际,“以世界为田野”一直是中国人类学人的梦想。如高丙中教授所言,中国的人类学前辈学人们当然知道人类学田野包括世界而非以国内为限,然而,人类学视野和活动空间的内敛性一直是中国人类学界的遗憾。多方面的历史条件制约着人类学家的选择。其一,中国的国力(包括课题资助能力)和国情使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有时顾及不到,把资源投到耗费不菲却不能立竿见影地解决国内急迫问题(如围绕温饱问题的物资生产等)的人类学课题上。其二,中国所处的现代化发展阶段的社会心态、集体意识不便于学者到国外社会开展调查研究。中国的现代化开始于并长期伴随着外来入侵造成的众多的生命牺牲和“国耻”的不断累积,国人在心理上与西方主宰的外部世界的关系是比较敏感的。当“以世界为田野”的研究无法有效发生时,其现实后果之一,便是在我们推动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对沿线国家缺乏在场性的深度理解。“晚近许多这方面的法律著作都是应急之作,只是对有关国家法律制度进行肤浅的介绍,而忽略了这些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历史背景、文化意蕴和社会情境。这些著作不仅在学术上无价值,在实践上也有误导之虞。”
但好消息是,在今天,这种情况虽不能说被彻底改变,但至少可以说可喜的变化正在发生。在理论维度,从西方移植制度规范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话语。在那些反思或拓展西方话语宰制状态的崭新范式之后出现,中国经验的本体维度逐渐显露出了独立意义——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东方大国对西方镜像的单纯收纳不再天然地合理。中国的主体性位置在时代中一步一步凸显,而这种主体性位置必然影响中国在新世界图景中的自我期许与理论方向,这让我们不必慌忙于“拿来主义”,不必焦虑于“月亮还是国外圆”的仰慕,而是有可能更为耐心从容、具体而微地去理解外国法治,这使得“以世界为田野”的法律人类学在心态上越来越成为可能。
在现实中,进一步探索和理解世界成为当代中国的历史使命,去辩证评断和分析域外法律经验,然后获得一个对域外法律经验的嵌入性理解已经成为新的理论需要。所以,如果我们关注国家发展的现实,无论是作为当今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旗手,还是确保双循环战略的全球延伸,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与意识,以及已经形成的相对成熟田野的过程性方法,可以为我们建构更扎实的世界田野,建构更具体的外域法理解,理解其他法域的真实而细致的法律运转过程提供较为完整的学术方案。由是,被法律人类学方法赋能的世界法律田野,可以帮助我们克服朝拜与鄙夷的极端思维,从而真正在“Law in Action”的意义上洞察作为生存结构、生命秩序和意义体系的外国法。这将使得中国法学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更为扎实的全球谱系与国别参照的同时,也可能为国家发展的全球布局这一时代命题提供更加具体而真切的智识加持。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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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黄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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