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芜湖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判了!

 昵称54242610 2021-05-27

今天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现年57岁,系芜湖某纺织企业的退休职工,家住镜湖区狮子山小区某栋3单元5楼。2021年3月12日晚上6时许,为图省事,宋某某将一只空的李锦记酱油瓶从家中厨房窗户扔向一楼人行道对面的垃圾桶,酱油瓶摔碎在垃圾桶旁边。恰逢一位业主去该垃圾桶丢垃圾,虽未被砸到却也吃惊不小,于是选择了报警。
据该业主陈述,当时垃圾桶旁边楼栋仅有3单元的5楼、7楼及自家厨房的窗户亮灯,便怀疑可能是5楼的住户所为,因为该住户曾经有过往楼下乱扔垃圾袋的行为。
民警于当晚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宋某某起初没敢承认高空抛物系自己所为,但最终还是于当晚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4月9日,宋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4月20日,公安将此案移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镜湖区检察院于4月29日以高空抛物罪向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今天上午,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新增为一个独立罪名,本案为芜湖市首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法庭上,宋某某表现出良好认罪悔罪的态度,他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干了猪狗不如的事情,给芜湖市这座美丽的城市带来不好的影响”。
法院认为,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宋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从宋某某在法庭上痛骂自己“干了猪狗不如的事情”的细节中,可以看出他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追悔莫及。
试想,如果高空抛物没有入刑,如果小区居民遇到高空抛物行为只能忍气吞声,恐怕宋某某不会真正吸取教训,类似的高空抛物现象还会在各个小区频繁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的快速审结意义重大,不仅对那些守法意识、公德意识淡薄者能够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更为防范此类问题筑起一道强有力的法治屏障。
《凡夫看法》
希望带给您
不一样的阅读体验

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