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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方的儿子以和父母签订了“生不养、死不葬”荒唐协议免除不了赡养责任

 神州国土 2021-05-28

入赘女方的儿子以和父母签订了“生不养、死不葬”协议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法院审理认为此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荒唐协议免除不了赡养责任

□ 张向东

原告何某与老伴王某育有三名子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和女儿王丙。由于次子王乙按照农村习俗婚后“入赘”女方家,故与其父母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王某去世后,原告何某要求次子履行赡养义务,将王乙诉至沧县法院,要求王乙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800元。沧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王甲和王丙为共同被告。

办理此案的法官对原告及其三个子女进行调解,最终王甲、王丙与原告达成调解意见,二人分别每月支付400元作为原告生活费,并约定如原告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或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原告可凭支出票据向二人另行主张权利。王乙则称曾与原告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不同意法院提出的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的调解意见,更不同意原告提出每月给800元的诉求。由于王乙与原告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乙提交的“生不养、死不葬”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无效,王乙应每月支付原告400元赡养费。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强化了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此案中原告的三名子女均应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王甲和王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表示不跟随三个子女同住,并与王甲和王丙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王乙应与王甲和王某丙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根据2020年河北省人均年消费支出,确定三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关于“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问题,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故“生不养、死不葬”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不仅是给付金钱,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慰藉。此案的办理不仅要求子女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风向标,减少农村中因“入赘”“倒插门”“分财产”而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现象,助力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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