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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塑料制品企业违规排放VOCs被处罚

 书洋康乐 2021-05-30

案情回顾

日前,某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车间内有绕膜、吹膜及印刷设备)的企业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的热熔挤出工序和印刷工艺均未配套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法条追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办理情况

事件发生后,属地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案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热熔挤出工序和印刷工艺,并要求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前不得生产。鉴于该企业为福利企业,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整改,消除污染影响,最终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万余元。

举一反三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常用VOCs表示,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大多数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在本案中,该企业生产车间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也未做到密闭,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到大气环境中,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乏,该情况普遍存在,在此也要提醒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技术规范,关牢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笼子。

拟稿:赵彤

编辑:唐伟利、赵彤

策划:石勇、姚建军

审核:张健、褚方樵

发布: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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