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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执法中,如何把握商标犯罪案件移送?

 璞琳说法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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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服务商标也可能构成犯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有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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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执法中,如何把握商标犯罪案件移送?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三类与商标有关的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发现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相关罪名的涉刑移送标准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移送。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关刑事追诉标准的原规定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就前述法条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出明确解释。

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以及法发〔2011〕3号文件就原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刑事追诉标准,细化解释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同时,前述司法解释及文件,就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情节严重情形”之刑事追诉标准,是细化解释为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此,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解释之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新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应予移送:(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此处的“明知”,包括: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4)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5)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6)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前所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犯罪,均限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还包括在同一种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生产销售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数额再大也不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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