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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事宜的处理(一)非正常户

 魏春田 2021-05-31

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事情,破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要为破产企业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要代表企业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与税收又有着紧密的联系,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所代表的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是正常的,能够正常的申报纳税、领用和使用发票等,否则企业的破产程序将无法正常的进行。 

但就破产企业而言,绝大多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若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规定,在税收的管理上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于非正常户的企业,按规定要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的解除是破产程序能够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按48号公告的规定,只要补办申报、缴纳罚款,就解除非正常户,这比以前要申报缴税、缴滞纳金、罚款,才能解除非正常户的要求简单了一些。

但按《破产法》的规定,罚款属于普通债权,又属于劣后债权,不能提前清偿,因此,若要求缴纳罚款再解除非正常户,与《破产法》的规定不相一致,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立法法》对法律效力级次的界定,以及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既能保证企业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又能保证税务机关因罚款而形成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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