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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还是温和?—银行业项目管理探讨(九)

 于兆鹏 2021-06-01

严格还是温和?

昨天我们一起聊了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体系。下面我们再看看世界主要金融国家的监管体系是怎样的。

美国。美国政府通过二元制银行体系对银行进行监管,也就是联邦和州相关机构都有对银行监管的很大权力。这种体系的目的是使得美国州政府能更加严密地控制其境内的银行业运营,而联邦政府通过监管,确保银行在进行跨州业务扩展时,免于受到州及地区的不公平对待。

美国政府内关键的监管部门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和证券以及外汇委员会。这些机构的监管相对于州银行业委员会对州一级银行的监管作用要小很多。

英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机构。后来发现再金融交易日益活跃的情况下,光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就颁布一系列法规确立不同监管机构对各个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权责。1986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授权证券投资委员会(SIB)监管证券业和投资业;《1987年银行法》授权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金边债券和资金市场;保险业则由英国贸工部下属的保险局负责监督。

德国。德国长期实行自由贸易制度,银行业实行综合经营。1931年以前,德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金融监管。20世纪30年代发生的大危机使德国的银行业遭受沉重打击,德国开始有了专门的银行管理机构——国家银行委员会。1935年1月1日《德国银行经营法案》生效,该法是德国政府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德国联邦保险监督局负责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的监管。两德统一后,德意志联邦银行独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集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职能于一身。

日本。日本的分业监管由日本银行与大藏省负责,对银行的监管由大藏省的银行局和日本银行共同负责,大藏省下属其他各局负责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如证券局分管证券交易机构的调查和规划,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和充分利用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关于银行业的监管,一直以来都是不断争论的话题。

观点一: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属于监管性产业范围内的企业实际上是在寻求监管,这是因为监管通过垄断租的方式给它们带来好处,这种垄断租是由于监管当局阻止其他企业进入监管性行业所带来的。所以一旦取消监管,则可能给一些银行带来经济损失,因为它们将不再享有垄断租所带来的利润。

观点二:萨缪尔.皮尔斯曼认为,监管会使企业在需求和成本的变动上保持稳定,并降低风险。所以如果取消监管,会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最终导致更多银行的破产。

观点三:爱德华.凯恩认为。监管能提高客户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这种信任反过来又会培养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另外,凯恩还提出,监管机构和受监管银行之间存在持续的抗争,即所谓的“监管辩证法”。这很像孩子(银行)和父母(监管机构)之间的较量。

这意味着,一旦监管的新法规推行,银行必定会通过金融创新想方设法规避这些新法规,从而达到银行价值的最大化。如果银行能成功绕开这些法规,那么政府就会出台新一轮法规,而迫使金融机构的服务和工具进一步创新。如此,监管机构和受监管企业的较量会循环往复,无有止境。

请思考:你赞成上面哪一种监管的观点? 或者你的观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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