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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ørgen Møller | 民主的中世纪根源

 政文观止 2021-06-02

文献来源:Jørgen Møller, “The Medieval Roots of Democracy”,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26, No.3, 2015, pp.110—123.

作者简介:Jørgen Møller,丹麦奥胡斯大学(Aarhus University)政治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民主概念与民主化、国家发展和比较方法。

国家建设与民主化孰先孰后?这是所谓的“时序性辩论”中的重要议题。许多学者认为,要实现民主的稳定和深化,国家建设必须先于民主化。反对者则认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来,所有国家都存在强大而广泛的民主期望,不能以谨慎为由来拖延。尽管研究者们对国家在先还是民主在先存在分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共同之处,即民主的西方旅程构成了整个讨论的历史参照系。国家在先派认为,西方的国家建设和自由宪政主义早于政治问责制的发展,后者在经历许多斗争和挫折后最终以选举为基础的民主化形式出现。民主在先派认为,现代早期欧洲的国家建设实际上促进了政治问责机制的出现,政治权利的出现是国家形成尤其是税收的副产品。

但西方的时序究竟是什么?人们常常想当然地认为是国家在先,民主在后。这种观念建立在对欧洲历史的过度简化之上。实际上西方的历史表明,纯粹的国家在先或民主在先的时序非常罕见。更常见的是,萌芽中的国家机构、法治和政治问责制以一种混乱的方式相互交织。如果真的存在某种序列模式的话,那就是国家建设出现得很晚。在欧洲,法治和强大的政治问责制以行政约束机构如议会为中心,但不限于此。这比官僚制的建立和普遍公民权的出现早了几个世纪。

议会是中世纪遗产的一部分,它们给后来西欧和中欧统治者大规模的国家建设带来了重要限制。这些限制在阻碍国家建设者做一些事情的同时又允许他们能做其他事情。例如,限制因素鼓励国家建设者通过既有机构如城市自治机构来输送权力,这反过来推迟了官僚制和地方管理机构的建立。民主化进程也受到了影响。正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现代民主率先在那些保留了中世纪代议机构的国家出现并非巧合。这些机构的存在意味着,当民主化压力在19世纪和20世纪达到临界水平时,代议制立法机关的设计不必从抽象民主思想的薄纱纤维中纺成;具体的立法机构和代表虽然是非民主的,但已经存在了。

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欧洲与其最相关的其他国家(莫斯科公国和俄罗斯帝国)的发展,来更好地理解这些现象。当沙皇彼得大帝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地缘政治压力而开始他雄心勃勃的国家建设计划时,他所面临的法律和政治限制远少于西方统治者。彼得可以自上而下地构建他的国家,但他在这样做时难以借助非人格化的机构来充当政府权威延伸和应用的传送带。结果是,俄罗斯帝国的地方和中央政府结构都充斥着庇护关系。

但是,如果西方统治者面临更多的限制,这难道不就意味着宪政主义或至少是国家现代性(法治、公民社会和政治问责)先于民主化吗?人们可能很容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但至少有三个理由反对这样做。首先,福山的观点很重要:在审视欧洲的发展时,我们必须区分国家、法治和问责制,而不是像以往一样把它们相提并论。这些因素可能一直在相互作用,但它们并不相同。只有对它们进行分离,我们才能捕捉到欧洲走向现代国家和自由民主的旅程。其次,政治问责制和法治比早期现代国家建设更古老。最后,欧洲历史的真实经验是,法治和问责制为国家建设铺平了道路,而不是反之。

福山认为,欧洲的发展之所以令人好奇,是因为法治出现在现代国家和政治问责制之前。虽然他对法治的中世纪基础的见解是合理的,但这种描述忽视了中世纪政治问责制的存在。中世纪西欧和中欧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存在并且确实能够限制行政权力的机构。这些机构以议会的形式与君主共同治理。部分学者甚至认为这些机构是民主的原始形式,但这是一种过度延伸的想法。中世纪议会所代表的主要是精英阶层(如大地主阶级或商业和手工艺行会),而这只是民众中的一小部分。此外,弥漫于中世纪欧洲的宪政思想和实践与现代法治的理念和实践有很大的不同,没有普遍公民权的概念。相反,中世纪的法律以特权的形式适用于各种团体,如牧师、贵族和自由城市。

学者们经常观察到,上述代表性机构对随后的政治发展和国家建设几乎没有独立的影响。事实上,在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地区,军事革命见证了许多这样的机构被扫除。普鲁士、法国、丹麦和西班牙的君主和大臣们把议会搁置一边,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征税扩军。近代早期的绝对主义取代了中世纪的宪政主义。当然,部分国家保留了代议机构,最重要的是英国、荷兰、瑞典、匈牙利和波兰。然而,世袭制和官僚制在绝对主义和宪政体制下都同样存在,因此,这两类国家之间的差异并不能帮助我们辨别国家建设的模式。但是,大多数比较框架往往忽略了更大的图景,因为它们只比较拉丁欧洲或基督教世界的情况。当我们以这种方式界定焦点时,我们难以发现到欧洲经验的独特之处。与这一区域外的案例相比,欧洲的国家建设者,甚至包括那些在绝对主义庇护下行动的国家建设者,都受到了法治、准独立的社会团体和约束性政治机构的制约,这种制约比我们在其他地方发现的要强得多。

如今,大多数比较发展专家都同意,19世纪和20世纪编年史中可见的民主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先前存在的限制行政部门的机构。在时序辩论中,国家在先派和民主在先派都过度简化了欧洲历史上国家建设和政体变迁的实际顺序。欧洲经验中最常进入时序辩论的部分,是由早期的现代军事革命所引发的。这场革命推动了大规模的国家建设进程,之后又出现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民主化进程。然而,16世纪的欧洲国家并不是一张白纸。军事革命发生在一个多宪法世界的特殊背景下,这个世界弥漫着宪政主义的思想和实践、强大的社会集团、自治的地方机构和甚至是基于代表的国家级机构。因此,尽管欧洲的早期现代国家建设先于以平等和普选为形式的民主化的说法显然是正确的,但是欧洲的国家建设先于政治问责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更普遍地说,欧洲的历史是国家、法治和政治问责制以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的历史。中世纪的两种遗产,即西欧和中欧的社会集团和自治机构,使得通过非人格化的制度和法律(而不是庇护关系)来引导政府权威成为可能。当然,西欧和中欧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没有世袭主义,但它的影响并没有强大到足以阻止该地区在军事革命后的几个世纪里发展出相对现代的国家制度。

编译:何家丞  审校:释启鹏  编辑:康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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