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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青苗:为您解读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万益说法 2021-06-03

2020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新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由原来的57条调整为68条,新法总共7个章节,包括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及附则。将原来章节中的不良行为的“预防”改为“干预”,同时删除原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那么作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经历这次修订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现哪些新变化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次修订要点。

要点一:明确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且早期不良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在修订之前,虽然旧法已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类,但没有针对性地规定教育、管理等措施,本次修订从干预不良行为、矫治严重不良行为、预防重新犯罪行为分级规定相应的措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要点二:明确定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更新和细化相应的行为类型

本次修订后的法条明确定义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本法规定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典型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更新,根据现实中未成年人的常发偏常行为,将吸烟、饮酒、逃学、沉迷网络、结交不良团伙等纳入不良行为,将斗殴、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嫖娼等纳入严重不良行为。

要点三: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教育,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先的收容教养制度在长期以来的执行过程中没有清楚的程序、明确的执行场所,往往由公安机关比照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进行。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该制度的执行遇到了诸多困难,管理不规范是突出问题。现新法明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并明确要设立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解决了以往难题。

要点四:明确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

(一)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二)申请或强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2.未成年人有下图中行为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三)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要点五: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伴随心理问题,本次修订从教师队伍建设等关键入手,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的预防犯罪作用,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要点六: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生欺凌现象日渐严峻,同样于2021年6月1日经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学生欺凌作了明确定义,本法中也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将学生欺凌防患于未然以及及时处置。


END
作者简介

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部长。擅长领域: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顾问、涉外(家事)

赖 园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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