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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基础学习企业所得税】之征税对象

 刘永杰律师 2021-06-03

1.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收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②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3.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如下:

(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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