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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判决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朝九晚九 2021-06-04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知识产权涉农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也是宁波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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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被告人古某承包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市的一条生产线,并自购原材料生产化肥(复合微生物菌剂)。2019年9月,古某联系山东某化肥公司购买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化肥包装袋2000个,并约定用于包装粮食。但古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这些包装袋用于包装其在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线生产的化肥。同年10月下旬,古某在浙江省象山县以每袋100元的价格销售其生产的假冒山东某化肥公司品牌化肥728袋,销售金额72800元。

2019年10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抓获正在销售假冒化肥的古某,并当场查获假冒的品牌化肥972袋(价值97200元)。经检验,古某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古某将销售款72800元退至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农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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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象山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象山县检察院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5月,鄞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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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古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禁止被告人古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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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的专门规定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条款,是对犯罪预防性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对有效防范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适用于农用物资的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属于全市首例

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将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古某承包化肥生产线,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化肥,事关农业安全的民生领域,是该案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之处。考虑到涉农用物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预防再次犯罪,本院对古某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

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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