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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激情犯罪”案件——姚某某故意伤害案

 天助我顺 2018-04-17

【案 号】(1997)朝刑初字第878号

【审判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曹勇

【代理审判员】马瑛、朱旭辉

首例意义

首例“激性犯罪”案件,其意义在于:在全国法院率先提出了“激情犯罪”的概念。 “激情犯罪”并非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而是在日常琐事引发的爆发性冲突中,一时冲动,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力度和打击部位而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明确了“激情犯罪”的量刑应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环境、犯罪对象、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考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某为北京电影制片厂的摄影师,于1996 年 12月29日18时许到朝阳区十里堡的鲁迅文学院联系工作,在经该院门卫同意后即骑自行车入院,骑至该院教学楼前时,适遇该院负责勤杂工作的临时工王某酒后路经此处,王某将被告人姚某某拦住并质问姚为何在院内骑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王某揪住姚某某的衣领,首先打姚一耳光,引起双方揪扯,被他人劝开后,王某再次上前揪扯姚,姚遂将王推倒在地,致王头部撞击路沿摔伤,造成王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大量出血,并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不治身亡。被告人姚某某当场被抓获归案。

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首先对本案被告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北京电影制片厂厂方以及职工均表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为人谦和,工作勤恳,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理,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并监督姚某某在工作单位进行服刑改造。其后,法院承办法官在走访被害人单位的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有酗酒的习惯,为此曾经住院治疗过,事发当天也是因饮酒引发冲突。法官进一步前往医院调取了被害人以往就诊记录,发现被害人事发前患有“脑血管左后交通动脉瘤”病症,而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即姚某某推倒被害人,致头部撞击马路沿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与该病可能有因果关系。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家属最终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亲属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死亡之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在此次事件起因中亦负有责任,故对姚某某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被害人亲属无异议,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被告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姚某某在单位进行服刑改造,社会效果良好。

经典判词

本院认为此案被告人姚某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定量刑幅度应在十年以上直至死刑,但被告人的犯罪系“激情犯罪”。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量: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环境

(4)犯罪的对象

(5)犯罪前的表现

(6)犯罪后的态度

综上,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以往的工作表现良好;犯罪手段非残忍恶劣,只是采用推搡他人的手段致人伤害;虽系抓获归案,无自首投案情节,但其案发后立在现场,惊慌失措、无所适从,直至保卫科报案,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其带走归案;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等情节,以及在医院病历中发现被害人王某事发前患有“脑血管左后交通动脉瘤”等情节,认定此次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害人在事件起因上负有责任,引发死亡的原因中有被害人事发前患病因素,被告人在当时经济发展状况下积极赔偿达十八万余元,认罪悔罪态度好,故此大幅度减轻处罚。

案件影响

本案将冲动型犯罪归纳为“激情犯罪”,在全国尚属首例。《北京晚报》法制周刊整版刊登了《命案十三宗——警惕激情犯罪》的讨论文章及《因一时冲动导致激情犯罪增多》等多篇报道,提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激情犯罪”。此后,相关学者、专家亦在各类媒体上发表有关论文、文章积极进行探讨,“激情犯罪”理论得到学界认可。另外,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些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案件审理中,“激情犯罪”概念被多次引用。

首案法官谈首案

激情犯罪的量刑应兼顾情理法

在该案审理中适用“激情犯罪”概念,对案件予以定罪量刑是情与法的一种有机融合,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种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有力措施,对目前社会上热点争议的一些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也具有借鉴与参考价值。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第二十三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为“激情犯罪”的适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首案法官

首例“激情犯罪”案件——姚某某故意伤害案

曹勇,1987 年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南磨房人民法庭审判员,中国法学会、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曾获市高院法制宣传工作三等奖,朝阳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获个人嘉奖四次。

曾在《法律适用》《北京审判》等期刊发表《扩大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探讨》《警惕网络犯罪新浪潮》等论文,曾获朝阳法院第二届学术研讨会调研论文一等奖。应《北京晨报》《北京日报》等媒体特约,开办“审判手记”专栏,发表法制宣传教育文章近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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