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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违约方诉请解约,系行使诉权,非行使合同解除权

 benben1677 2021-06-05

违约方诉请解约,系行使诉权,非行使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诉请解约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合同解除权。法院应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权|合同僵局

案情简介:开发公司将开发项目大部分整体出租给百货公司,用于商场经营,小部分店面卖给个人,其中李某以36万元价格购买其中一间店面,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不久,百货公司倒闭、项目闲置,开发公司需对项目整体调整,重新规划布局,遂与小业主陆续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对价。李某提出除非支付600万元,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法官会议意见:①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合同解除权。法院应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②本案中,开发公司虽为违约方,但依《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时,违约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该行为性质系行使诉权而非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违约损失。

实务要点: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法院应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见《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非行使合同解除权》(拟稿人季伟明,核稿人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X02-2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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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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