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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唐朝法律

 道就是爱 2021-06-09

中国古代法律不是始终处于封闭状态,而是长期处在开放形态之中,唐朝的法律就是其中之一。唐朝引入过外国的法律,为己所用;外国也引入过唐朝的法律,为己所效仿。唐朝的法律就在与外国法律的互相引入中循环,并与外国的法律开展交流,它们共同构成中华法系的重要篇章。

首先,唐朝引入外国的法律在唐律、令、格、式中都有显示。这里以唐律为例。唐律的名例篇与其他篇目中,都引入过外国法律的内容。唐律的名例篇是关于原则的规定。其中,“化外人相犯”条就要求在唐朝适用外国的法律。此条规定:“诸化外人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此条的规定运用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分别对同国的外国人之间与不同国外国人之间发生的犯罪作了不同的回应,即前者适用本国的法律,后者则适用唐朝的法律。此条“疏议”还对律条作了说明。“'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本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化外人相犯”条规定的“诸化外人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中的“本俗法”,即是外国法。唐朝要用外国法去审判“自相犯”的外国人,前提条件是在唐朝适用外国法。

除了唐律的名例篇,在唐律的其他篇中也有一些引入外国法律,最为突出的是断狱篇中的“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条。此条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岁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此律条的“疏议”还专门对“断屠月”作了这样的解释:“'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从唐律的这一规定可知:第一,“断屠月”是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而且其渊源于外来的佛教规定,而不是唐朝的本土法律。第二,“断屠月”有明确的时间段,即每年的正月、五月和九月三个月,不是在其他月份。第三,“断屠月”被引入了中国本土的“秋冬行刑”制度,使这一制度的内涵更为丰富了。可见,外来佛教中关于“断屠月”的规定成了唐律“秋冬行刑”制度的一部分。

其次,唐朝的一些周边国家(包括日本、朝鲜、越南等)也不同程度地引入过唐朝的法律。第一,日本引入过唐朝的法律。日本引入唐朝的法律,而且还是东亚国家中引入唐朝法律较为成功的国家。据《日本国志·刑法志一》记载,孝德天皇(645—654年)时制定的法律就“亦用五刑,别有八虐,六议等条。大概同唐律”。《近江令》就是取自唐令,它“为日本最初之法令,亦即中国法律在日本发生直接影响之第一次也”。以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例如,《大宝律令》在日本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日本学者认为其“堪称日本封建立法的典范”。然而,这部法典却是《永徽律》的翻版,也是引入唐朝法律的结果。它的篇目、刑名、罪行与法定刑等都与唐朝的《永徽律》一致或雷同,创新之处不多。日本学者石田琢志认为:“《大宝律令》的依据是《永徽律令》。”日本引入了唐朝的法律以后,改变了原本法律落后的面貌,使日本的法律水平得到很大提升。日本学者大竹秀男等在《日本法制史》一书中就认为,日本《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母法是当时世界上具有最高理论水平的唐律,日本从开放的唐朝法律中受益匪浅。

第二,高丽(朝鲜古名)、安南(越南古名)也引入过唐朝的法律。朝鲜半岛在中国之邻,有文化交流的便利,成为中华法系的传播国家。这就为其引入唐朝法律创造了良好的文化基础。《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事实也是如此。把《高丽律》与唐律作比较以后可以发现,《高丽律》大量袭用唐律的内容,只是《高丽律》的内容比较简单。比如,《高丽律》的《卫禁》《职制》《盗贼》分别只有4、14、6条,而唐律则比较复杂,分别有33、59、54条。即便如此,相比以往朝鲜的法律,其立法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安南也与唐朝关系密切,不少安南人还有汉人血统。安南同样引入过唐朝的法律,特别是在李太祖、陈太宗与黎太祖时期。那时,安南的法律以唐朝法律为楷模,如同《历朝宪章类志·刑法志》中所讲的:“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简之间,时而斟酌。”由于宋朝法律本身受到唐朝法律的巨大影响,《宋刑统》又是唐律的翻版,因此,安南这一时期的法律被称为“摹仿《唐律令》之时代”就非常贴切了。唐律的许多内容都在安南的法律中得到反映,两罪以上俱发、自首、过失犯罪、老弱废疾的恤刑、化外人相犯等规定都是如此。

第三,东亚诸国引入唐朝法律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唐朝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朝代,代表性法典是唐律。中华法系的母国是中国,成员国有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中华法系得到世界广泛的认同,美国学者威哥摩尔(John H.Wigmore)所著《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专门用一章来介绍中华法系。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把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与英美、大陆、印度、伊斯兰法系并列。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周边国家引入唐朝法律有直接关系,也是开放与引入的结果。

最后,究其原因,唐朝法律的开放得益于唐朝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开放。一方面,经济开放。中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很特殊,周围是大海、戈壁、沙漠、高原、大山。这样的自然地理环境十分不利于与外界的交往,开放受到阻碍。可是,当生产力水平提高,人们征服自然地理环境的能力提升以后,这种阻碍就会被逐渐打破。汉朝张骞出使西域,打开通往西域的丝绸之路就是如此,到了唐朝,与外国的交流就更为频繁。唐朝丝绸之路的规模已经不小,经济贸易十分繁荣。陆上丝绸之路越过戈壁滩、帕米尔高原、阿姆河,把商品转售到西亚、北亚与欧洲。海上丝绸之路同样在运作,在南洋群岛、波斯湾、亚丁湾的港口里,时常停靠着中国商船。唐朝长安、洛阳、扬州、广州等一些城市常年聚集着来自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商人。其中,唐朝把茶叶、药材、香料、瓷器、漆器、丝织品、纸张等商品销往国外,同时外国又把珊瑚、珍珠、宝石、玻璃器皿、白叠布、波斯锦、药材、香料等商品销到唐朝。东亚一些国家也都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里。这种开放后的经济繁荣发展,使得中外各方都从中受益。开放的唐朝经济会出现一些以往没有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又需要法律来加以规制。

另一方面,文化开放。这既包括自然科学中的天文、地理、医学、印刷等,也包括哲学社会科学中的哲学、宗教、史学、经学、文学、艺术等。其中有些是唐朝吸收引进的外来文化,佛教文化就是如此。唐代的佛经翻译与佛教理论研究尤为突出。这首先与玄奘的取经和翻译分不开。与以往相比较,唐朝的佛经翻译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高。佛经的翻译直接推动了佛教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本土化,以致唐朝出现了新的佛教宗派,即法相宗与华严宗等。唐朝文化的开放既有外来文化输入的一面,也有唐朝文化输出的一面。以唐朝向日本输出各种仪式为例,在日本学者眼里,日本奈良时代后半期至平安时代初期,日本的仪式“逐渐唐化”。这种唐化仪式的产生意义重大,被认为是日本“渐渐摆脱了原有的未开化性,日趋文明化”。唐朝仪式的输出主要是通过日本遣唐使学习、带回这种仪式得以实现。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

编辑:黄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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