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报案人举报 | 受案登记表、书面报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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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
被害人情况 | 被害人户籍资料 |
| 患者致伤、致残程度或死亡通知书等用于证明被害人身体受损情况的证明材料。 |
门急诊就医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 |
卫生行政部门移送 | 案件移送书、案情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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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 |
鉴定、评估及检测报告 |
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
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 | 查明被害人伤情 | 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 | 1、造成人员伤亡的,委托有法医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2、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被告人或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和证据材料、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提出异议,且依法必须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 |
死亡鉴定意见书 |
尸检报告 |
非法行医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 非法行医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 卫生行政机关出具的认定函、批复等书面意见 | 卫生行政机关对同类性质非法行医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材料可以作为非法行医行为违法性司法判断的辅助性证据 | 1、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行医行为,办案机关可以依职权直接认定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2、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一般应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出具涉案行为行政违法性的书面认定意见。 |
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根据卫生行政机关口头答复制作的详细工作记录 |
锁定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及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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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被害人陈述 | 如果系营业场所,还应收集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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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被告人供述 |
作案地点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
被害人陈述 |
证人证言 |
被告人供述 |
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1、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2、相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提供的情况说明; 3、如果被告人曾因非法行医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包括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 1、查证作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刑事责任能力及行医资格。 2.查证作案人员的行医资格,包括以下情形:作案人员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作案人员系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作案人员系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作案人员系家庭接生员而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函 |
证人证言 |
被告人供述 |
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
相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提供的情况说明 |
其他用于证明作案人员主体身份的证据 |
作案手段及经过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
| 被告人实施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及药品应当及时扣押并组织相关人员辨认、鉴定 |
使用的医疗器械、药品、辅助工具、搁置物、废弃物等赃证物品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 |
辨认笔录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被告人供述 |
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
人体损伤情况鉴定及其他定罪情节 | 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包括:1、医院临床诊断报告、疫情报告;2、相关部门出具的复函、情况说明;3、专家意见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包括:1、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相关部门出具的复函、情况说明;3、专家意见等。 |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应当准确判断作案人员非法行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要时,可以引入专家意见。 |
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报告 |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
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等 |
医院临床诊断报告、疫情报告 |
相关部门出具的复函、情况说明; |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
专家意见 |
主观认知 | 被告人供述 | 注意:1、被告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拖延报警、弃病人于不顾等情形而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 2、被告人是否因非法行医行为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况 | 被告人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但由于主观方面、行为手段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一)被告人在行为时使用民间药方制售药品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名,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根本不懂医术,只是利用就诊人的愚昧、迷信、使用根本无治疗效果的手段,对病人进行所谓的治疗,借以骗取病人钱财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账单原件、照片及辨认笔录 |
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
门急诊就医记录、出院小结 |
鉴定意见书、专家意见等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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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
| 若没有释放证明,应向司法机关主动了解 |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案发、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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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
赔偿、谅解协议和收条 |
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 |
账单原件 |
被告人供述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非法行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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