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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学会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 (第二版)

 长沙7喜 2021-06-17

中国心理学会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

(第二版)
中国心理学会,2018年2月

1注册原则和政策

1.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以下简称《标准》)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1.2本《标准》中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ProfessionalOrganizationinClinicalorCounselingPsychology)指以心理咨询和/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本《标准》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非营利机构、私人专业机构。本《标准》中助理心理师(AssistantPsychologicalCounselor)指掌握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基础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的助理心理师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者,包括助理临床心理师和助理咨询心理师。《标准》中心理师(ClinicalorCounselingPsychologist)指掌握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的心理师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者,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Psychologist)。

《标准》中督导师(Supervisor)指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的督导师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资深心理师。本《标准》界定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均属于“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ProfessionalinClinicalorCounselingPsychology)。本《标准》对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具体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名称和性质;无此依据时,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注册工作组依据相关注册细则界定。原则上,“临床心理师”侧重于心理评估、并对有各类心理疾病诊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治疗服务;“咨询心理师”侧重于对有一般心理(包括发展性)问题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3目的:制定和修订本《标准》旨在进一步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管理体制,规范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培养具备专业胜任力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促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加强国内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交流,保障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4注册原则:(1)非营利性原则;(2)质量控制原则;(3)非强制性原则;(4)诚信原则。

1.5注册管理:(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据本《标准》,接受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并实施审核、注册登记流程;(2)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3)注册会员大会、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由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制定。

1.6本《标准》包括:(1)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5)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6)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7)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8)继续教育项目注册登记标准;(9)与《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7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机构与培养方案的注册有效期为4~8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连续以相同专业称谓或名义有效注册3个注册期者第4次注册时效最长可为6年。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工作组具体认定。机构与个人的重新注册登记办法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具体制定。

1.8《标准》及《伦理守则》的修改:经注册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全体注册成员的意见,并经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生效。其他执行本《标准》的管理或实施细则,由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通过伦理工作组的伦理审核、监事组的制度一致性审核后生效。

1.9注册工作委员会授予注册个人、机构和培训项目统一、明确、规范的称谓、标识,注册者须在临床实践和相关工作中通过必要途径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学员有效获知并理解这些称谓和标识的意义。未经注册工作组批准认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1.10本《标准》以及《伦理守则》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1.11《标准(第二版)》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注册登记工作由注册工作委员会依照《标准(第一版)》进行。

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时须符合下列标准。

2.1方案执行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护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士培养资格。

2.2方案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

2.3方案须在正文或附属文件中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及必要说明)、课程简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清晰、有组织、可操作的运行流程。

2.4方案须对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的准入标准。

2.5方案须有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至少2名教师为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个别认定。

2.6方案的基础心理学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m类的课程。这些课程的知识深度、广度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心理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且每类课程学分不低于下列规定(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a.普通心理学(至少3学分);b.发展心理学(至少2学分);c.生理心理学(至少2学分);d.实验心理学(至少2学分);e.认知心理学(至少2学分);f.心理统计(至少2学分);g.心理测量(至少2学分);h.中枢神经解剖(至少1学分);i.变态或异常心理学(至少3学分);j.人格心理学(至少2学分);k.社会心理学(至少2学分);l.健康与社区心理学(至少2学分);m.文化心理学(至少1学分)。

2.7方案中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实务类模块课程应包括以下4类:a.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至少3学分,应包含3学时以上专业伦理培训);b.心理评估与会谈(至少2学分);c.心理健康教育(至少2学分);d.团体心理辅导(至少2学分)。

2.8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本科生见习和实习阶段。实习生无论在什么样的实习机构实习,均须在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类工作(包括来访者接待、辅助性参与团体咨询、辅助性参与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心理教育、团体辅导等),时间应至少50小时,且在毕业前接受督导的小时数至少50小时。

2.9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

2.10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时须符合下列标准。

3.1方案执行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硕士培养资格。

3.2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

3.3方案须在正文或附属文件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及必要说明)、课程简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清晰、有组织、可操作的运行流程。

3.4方案须明确界定学生候选人的准入标准。对于非心理学本科学历的候选人,方案须规定其第一学年必须完成补修的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的准入程序除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笔试),还须专设面试小组,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素质。

3.5方案须有能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至少2人为注册心理师。若专业教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个别认定。

3.6方案中应包括以下a类~d类心理学基础课程。这是基于本科相应课程的进阶,其知识深度、广度和难度皆是本科心理学相应课程的递进,且至少8学分(1学分等于16个学时)。a.科学和专业的道德伦理准则(至少1学分);b.心理学进展(至少3学分);c.高阶心理学研究方法(至少2学分);d.心理病理学或精神病学相关课程(至少2学分)。

3.7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a类~g类心理学实践类或实务类课程。这些课程基于本科相应课程,在知识深度、技能上皆是本科相应课程的递进。每类课程学分不少于下列规定。课程至少修18学分(1学分等于16个学时)。a.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至少2学分);b.心理评估与诊断的理论与实务(至少2学分);c.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会谈技巧(至少2学分);d.针对不同对象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至少4学分);e.不同形式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至少4学分);f.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实践现场或模拟现场(实验室)培训、实践练习(至少2学分);g.各类心理或精神障碍的临床治疗方法或方案的专题学习(包括东西方文化思想指导下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和方法专题)(至少2学分)。

3.8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实习须在有效注册的实习机构中、在有效注册督导师督导下进行,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时间应至少100小时。规律、正式的个体和集体案例督导至少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至少30小时)。若该方案的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个别认定。

3.9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硕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相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

3.10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时须符合下列标准。

4.1方案执行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博士培养资格。

4.2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博士培养方案。

4.3方案须以正文或附属文件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及必要说明)、课程简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清晰、有组织、可操作的运行流程。

4.4方案须明确界定学生候选人的准入标准。3年制博士培养方案对博士候选人在硕士培养期间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要有明确要求,且至少满足《标准》硕士培养方案3.6~3.9的规定。对于未达《标准》的博士候选人,方案须规定其必须完成的补修硕士专业课程。培养方案的准入程序除了考察博士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还须专设面试小组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素质。

4.5方案须有能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至少3人为注册心理师,至少1人为注册督导师。若专业教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个别认定。

4.6博士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包括针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a类~e类高级课程。a.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类的高阶课程;b.心理诊断、心理评估类的高阶课程;c.科学方法论、研究设计与方法学高阶课程;d.多元文化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专题高阶课程;e.设至少3个下列高阶课程:精神分析、认知行为咨询与治疗、人本主义取向咨询、家庭心理咨询与治疗、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团体心理咨询与治疗、督导理论与实务、危机干预等专业实务课程。

4.7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其中包括:(1)在有效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至少200小时;(2)接受规律、正式的、一对一个体督导至少6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至少100小时;(3)从事督导实习的实践(在资深督导师督导下督导硕士或低年级博士生)至少20小时。若该培养方案的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个别认定。

4.8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博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相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科学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和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研究的能力。

4.9五年制(或硕博连读)博士培养方案还应包括硕士培养方案3.6~3.9的要求。

4.10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5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实习机构是使进入实习阶段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获得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机构若要注册登记,须确保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福祉以及招募和培养实习生的非营利性,遵守《伦理守则》并符合下列标准。

5.1实习机构须能提供直接针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系列服务,包括心理评估、心理治疗或咨询。

5.2实习机构应有书面声明或者手册,具体描述实习目标和内容,明确对实习学生的准入要求、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期望和要求。实习机构须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学校院系签署实习协议,明确规定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机构的挂牌名称、实习费用、实习生的实习时间、权利与义务、实习生获得个体和团体督导的小时数和频率、应完成的实习内容等。

5.3本科生实习机构至少有1位注册助理心理师、1位注册心理师;硕士生实习机构至少有1位注册心理师、1位注册督导师;博士生实习机构至少有2位注册督导师,其中至少1人是该机构全职人员。注册人员应分工明确,负责实习培训流程的完整性和质量监控。

5.4实习机构须是(或从属于)法定机构。其须为实习学生提供有计划、设置好顺序的实习培训方案,其重点和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实习培训的质量。

5.5实习研究生的督导工作由全职督导师或属于该机构且负责督导案例的兼职督导师担任。

5.6本科生在机构实习至少100小时,硕士生全职实习至少250小时,博士生全职实习至少500小时;且至少40%实习时间直接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即在督导下直接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本科生的“直接接触”时间可包括心理教育、辅助性参与临床工作、心理辅导等)。

5.7无论实习期长短,实习机构的督导师每周应为实习学生提供至少1小时的个体督导(本科实习生可仅有团体督导),以处理其实习期间心理治疗或咨询服务中遇到的与案例和临床技能相关问题。实习机构每周应提供至少2小时用于案例讨论、临床相关问题的专题讨论、小组督导或额外的个体督导。这些活动应纳入实习生的实习培训流程。

5.8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实习机构同期有至少2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同类实习生,且已有至少2名该专业同类实习生按照流程完成了实习。无论属性和规模,同期(本科、硕士和博士)实习生与该机构注册人员(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数量比不得超过10:1。

5.9实习学生的称谓须在实习手册中明确标注,比如实习生、实习心理咨询师、实习心理治疗师、实习临床心理师或临床心理学进修医师等,并事先告知实习生所接触的寻求专业服务者。

5.10实习机构招募的非应届毕业实习生(无论什么学位)须学完《标准》2.6与2.7或3.6与3.7或4.6条款规定课程,且签订规定双方责、权、利的书面实习协议。实习机构对此类实习生的收费、流程要求、监管和督导等应与应届实习生一视同仁。5.11实习机构首个注册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的注册年限由注册工作组评定(可为4~8年)。5.12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6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6.1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

6.2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并有2名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可申请注册助理心理师。

6.2.1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其他条件未满足《标准》对注册心理师的界定。

6.2.2 1999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相关学科大专学历,或1999年12月31日后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大学的上述专业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关学位,且其资质不符合《标准》中心理师注册要求而不能直接申请注册心理师,但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标准》2.6与2.7或3.6与3.7或4.6规定;(2)在有效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数超过250小时(其他国家或地区督导师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个别认定);(3)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规律、正式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一对一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至少30小时。

6.3已获心理治疗、精神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满5年、二级资格满3年,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6.3.1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直接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实践(咨询或心理治疗)超过200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6.3.2在注册心理师同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的实践超过400小时。 

6.3.3参加注册系统认可的专业培训项目超过100小时,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的实践超过400小时。

6.3.4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一对一个体督导)累计超过100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6.3.5在注册实习机构等单位(其他机构由注册工作组单独认定)内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实践超过800小时,未卷入专业伦理纠纷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投诉。

6.4不符合6.2或6.3要求者需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由注册工作组个别评估;经注册工作组评审会议2/3以上出席委员投票通过,并经伦理工作组审核和伦理公示,可注册为助理心理师。

6.5继续教育:助理心理师在有效注册期内须接受进一步专业培训,包括专业理论(包括伦理)和技能学习、接受督导、实习、自我体验。注册助理心理师在每个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须满足:(1)专业课程:参加有效注册的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学习至少40学时/年(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至少120学时,其中专业伦理培训至少16学时);(2)督导:接受注册心理师同辈督导至少100小时/年,或接受注册督导师个别督导至少30小时/年,或接受注册督导师团体督导至少60小时/年;(3)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专业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的继续教育小时数折算由注册工作组根据相关细则认定。

6.6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助理心理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注册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足6.1~6.5相关规定,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6.7未达到6.2~6.4条款者可申请成为“注册助理心理师候选人”,接受注册工作组指定的督导和培养指导计划。“注册助理心理师候选人”的管理细则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另行制定。

6.8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7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心理师注册需符合下列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

7.1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

7.2具有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专业博士培养方案符合4.1~4.9规定并已有效注册,经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可申请注册心理师。

7.3具有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符合3.1~3.9规定并已有效注册,经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满足7.3.1和7.3.2条款后,可申请注册心理师。

7.3.1获硕士学位2年内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实践至少150小时。

7.3.2获硕士学位后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至少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至少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在团体督导中被督导至少5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4在中国境内获得非《标准》认可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若要申请注册心理师,需提供必要文件(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推荐信、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7.4.1申请人接受的专业研究生培养课程达到3.6和3.7条款规定,或研究生毕业后接受了相当于3.6和3.7条款规定的全部课程培训。

7.4.2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临床实践小时数至少250小时(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积累的实践小时数)。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个别认定。

7.4.3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至少80小时(含研究生在读期间接受的个体督导小时数)、集体案例督导至少12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在团体督导中被督导至少12小时,含研究生在读期间积累的团体督导小时数)。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个别认定。

7.5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中国公民,需提供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该方案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后者参照3.2~3.9或4.2~4.9以及7.4相关条款个别认定。

7.6 199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学科学士学位但其资质不完全符合7.2~7.4要求者,若要申请注册心理师,需提供有关其受训的过程(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申请。后者参照有关条款个别认定。

7.7助理心理师申请注册为心理师标准如下。

7.7.1获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同时满足7.3或7.4或7.5相关规定者,可申请。

7.7.2助理心理师未取得上述学位,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标准》硕士培养方案规定;(2)注册为助理心理师超过2年,并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实践超过250小时;(3)注册为助理心理师后,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至少80小时和集体案例督导至少12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督导至少12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7.3连续2期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在满足6.5关于助理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提下,由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并提交必要的申请补充资料(由注册工作组制定相关要求细则),经注册工作组与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后可转为注册心理师。

7.8继续教育:注册心理师在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时,需提供至少40学时/年的注册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证明(或一期内累计学习至少120学时,其中专业伦理培训至少16学时)。

7.9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心理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足7.1~7.8规定,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7.10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8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督导师注册需符合下列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

8.1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

8.2申请者是注册心理师,并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可申请注册督导师。

8.3临床经验:心理师注册登记后,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践累计至少1500小时。

8.4督导经验:从事督导实习工作至少120小时,且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从事督导实习至少60小时。

8.5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5年内,曾全程参加以培养督导师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至少60学时,并在申请前3年内参加临床与咨询心理专业伦理培训累计至少24学时(这些项目均达到9.1~9.5条款的要求并已获有效注册,且不可相互替代)。

8.6曾参加《标准》认可的高级专业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与8.5规定的培训内容不重复)累计至少200小时。

8.7连续3个注册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满足7.8关于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且符合8.3~8.6规定者,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并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经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小组与申请者会谈后提交评估报告。注册工作组1/2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可转为注册督导师;不完全符合8.3~8.6规定的申请者可由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小组与申请者会谈,提交评估报告。注册工作组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可注册为督导师。

8.8获其他国家/地区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已获该国家/地区的相关从业执照或资格的中国公民,可提供其接受的专业培养方案材料(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课程表、临床实习和接受督导证明、接受督导培训证明等)、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等(个人简历、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复印件、从事督导工作证明等),并提交必要补充资料,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可向注册工作组申请。后者参照《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审定。

8.9继续教育:注册督导师期满更新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其中,第(1)项为必须满足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2)至(5)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累积至少150小时。(1)在一个注册期内接受16小时以上专业伦理培训(若接受的伦理培训包含在其他有效注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中,则需单独提供伦理培训时数证明);(2)接受督导相关有效注册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若接受的督导训练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或课程中,则需单独提供督导培训时数证明);(3)接受有效注册专业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4)提供从事专业教学或培训小时数的有效证明、相关教学大纲和教学日程(以上文件均需督导师所在单位或培训主办单位盖章),每1.5小时无重复内容的专业教学课程或培训工作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后的继续教育学时需经注册工作组认定;(5)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专题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的继续教育时数折算由注册工作组认定。

8.10注册督导师注册期满再次登记时,需符合从事督导工作的以下规定。

8.10.1在一个注册期内从事个体督导工作(含对督导实习的督导)至少60小时,且其中对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助理心理师候选人的个体督导小时数至少20小时(个体督导的有效证明需含有被督导者的联系方式和签名),或就督导理论与技术给督导师候选者个体督导至少60小时。

8.10.2在一个注册期内从事团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团体督导)至少120小时,且接受团体督导的组员包括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助理心理师候选人。团体督导证明需含被督导小组成员的名单和签名、督导时间、督导地点。

8.10.3个体督导小时与团体督导小时不能相互折算。督导小时与继续教育学时不能相互折算。

8.11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督导师,失效期在2年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满足8.1~8.10规定,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8.12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9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注册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旨在使注册人员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提升自我觉察。培训项目要注册登记,其负责人或机构(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是否是商业机构等)应确保该项目的非营利性,并符合下列标准。

9.1培训项目负责人需是注册督导师。其主要培训师是注册督导师或注册工作组认可的专业人员。

9.2培训项目的宣传、招生、实施需遵守《伦理守则》以及注册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9.3培训项目应明确:(1)培训目的、培训大纲、教材和教学方式,培训大纲应包含规范、有序的培训计划或流程,并清楚标明培训小时数、重点内容和主要目的,确保培训质量;(2)培训师的背景与资质;(3)受训者准入标准;(4)培训预算;(5)培训质量监控和学员申诉机制说明;(6)培训内容科学性及伦理考量的说明;(7)受训者有效获知这些信息的途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以上材料以备审核。

9.4培训项目应提供主办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项目非营利性承诺书,培训结束后提供决算表以备审核。

9.5网络或视/音频形式的培训项目,除需符合9.1~9.4标准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9.5.1提供与培训目标和大纲内容一致的网络课程链接地址,及相关技术说明文件。文件要明确课程目的,课程的稳定在线时间不低于该项目的最大持续时间。全部学员所在地能有效且稳定地获得与课程相关全部网络链接、有效播放视/音频学习材料。

9.5.2培训项目应定期或于项目结束后提供信息,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地、有效联系方式(居住地址、邮编、电子邮件、手机号),以便注册工作组和秘书组收集和调查培训质量。

9.5.3提供科学的学习质量考核或测试方案,以考核学员学习的有效性。

9.6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培训项目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附: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除1.2提到的相关名词定义外,本标准其他名词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clinical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注重心理问题研究,并治疗严重心理障碍(包括人格障碍)。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关注个人日常生活一般性问题,以改善其心理适应能力。

心理咨询(counseling):基于良好咨询关系,经训练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运用咨询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帮助、消除或缓解求助者心理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心理咨询侧重一般人的发展性咨询。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基于良好的治疗关系,经训练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运用临床心理学有关理论和技术,帮助与矫治心理障碍患者,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辅导(psychologicalguidance):针对普通人群的发展性、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过专业训练的辅导人员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协助受辅导者认识自己、接纳自己、了解环境、克服成长障碍,促进其适应环境、增进心理健康。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系统(ProfessionalRegistrationSystemforClinicalandCounselingPsychologyOrganizationsandProfessionalsofChinesePsychologicalSociety):高校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研究、培训机构设置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方向)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培养系统,旨在培养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学士、硕士或博士。培养方案应包括稳定、分工明确的师资团队和完整可实施的课程模块、培养流程及培养手册。

实习机构(organizationforinternship):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临床实习场地、实习机会和实习督导的专业机构。实习机构应有稳定、分工明确的实习督导团队和完整、可实施的书面实习计划及实习手册。

继续教育项目(continuingeducationprogram):为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提供非学位、非学历培养的再教育和培训课程,使其更新有关专业知识、学习新的专业技能。培训项目有明确的负责人、培训目标、师资、各种形式的教材、有序的培训计划、必要的培训硬件(场地、设施、专业设备等)和项目收费等相关配套服务要素。

寻求专业服务者(Professionalserviceseeker):来访者(client)、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系统(ProfessionalRegistrationSystemforClinicalandCounselingPsychologyOrganizationsandProfessionalsofChinesePsychologicalSociety):指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据《标准》和《伦理守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登记体系,包括专业人员注册和管理体系、机构注册和管理体系、注册人员和机构数据库及更新系统、伦理审查及监事制度等一系列互联的管理制度和行政体系。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标准制定工作组

2018年5月3日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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