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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无力赔偿,怎么办?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案情简介:

王某在南京派送快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经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

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应赔偿费用,王某家属委托律师代理将本案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肆拾玖万壹仟叁佰元、丧葬补助金贰万捌仟壹佰伍拾贰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壹万玖仟零贰拾六元;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即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两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闵行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陷入了一个僵局,当事人面临着“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

对于一般案件而言,走到这一步,可能就是结案了,在没有新的财产线索情况下,很难帮助当事人获得最终赔偿。这个情况该怎么办呢?

办案经过:

经过初步的分析和调研,认为本案或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赔偿费用,之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在初步确定思路之后,开始着手深度的法律调研、检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虽然类似案例很少,但是,无论怎么样,也好过现在“终本”状态什么都做不了强。

在检索调研确定法律依据之后,联系上海的社会保险部门,向其说明了案件情况,但是因为办理机构也没有处理过,其表示需要向上级确认能否先行支付。如果能在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最终获得赔偿,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实现了利益最大化,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并且早点获得赔偿。而这也正是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最大的成就。

确认和准备好了需要的手续、材料,跑了一趟上海社会保险部门。因为社会保险部门也不确定是否能够执行,所以只是收取了先行支付的材料,后续还得等通知。和社会保险部门办事人员详细讨论了规定的内容,并且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都提供予以参考,有比较好的沟通效果。在材料提交以后,也一直保持和社会保险部门的沟通,并且配合后续材料的提交,积极跟进办理程序的进展。

办案结果:

2个半月后,当事人终于得到了足额的赔偿金额,取得了很好的结果。

办案心得:

上述案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在当事人无法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并且还列明了申请先行支付的具体情形,如今后遇到工伤未能获赔的情况,可以适用。

经过这个案子,我意识到,在我们律师办理案件时,千万不能陷入思维定式,不要习惯性的以为:执行程序就是案件结束的最后一步,执行不能就意味着案件最终结果是无法获赔。

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有很多,在办理案件遇到一定僵局的情况下,试着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虑,可能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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