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认真对待质证中证据的真实性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什么是证据,什么是真实,这有点哲学讨论了,我不纠结于这两个词语的内涵,我想要讲的是质证时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问题。

在我这里,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与否的根据,证据的形式就是诉讼法条文中列举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我不想在证据的含义上过多纠结。

证据的真实性,在我看来是两个层次的,一个是形式上的真实,一个是内容上的实质真实,这个其实好理解的,比如证人证言,某证人到庭上作证,这个证人是真实的,其可以自由表达,那么这个证人证言就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人是真人”,但是,这个证人可能被某一方收买了,其发表的言论可能是虚假的,也就是“话是假话”,对于这样的证人证言,我们就应当认定其不具有真实性或者真实性存疑。

过去,我们大多讲的是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现在,我们越来越强调证据的两力,证据能力、证明力。三性和两力也是无法准确一一对应的,本来就是两个路子,不好硬塞。

单单讲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是不合适的,还是有必要提一下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的,我认为证据三性中我们应当先考虑的是关联性和合法性,这属于证据能力的范畴,也就是一个证据配不配做证据,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如果一个证据拿到法庭上,其实与案件无关,那么这个证据就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者一个证据是非法的,那么这个证据也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能力是全有或着全无的判断,这是一个资格的判断。但是证明力的判断是大和小的判断,证明力一般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一般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部分)、形式真实是证据能力的判断范畴,而实质真实和关联性(部分)是证明力的判断范畴。

证据的三性也不是完全的分开的,比如某些不合法的证据,其在形成时可能就是基于虚假的意识表示,比如基于欺诈、胁迫之下签的借条。

过去,我们常常在质证中,着重就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我认为,这个观念应当转变,其实,我们真正在乎的是;证明目的(关联性)、证据的实质真实、证明力大小。

以下,我以刑事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来举例,因为我这方面的亲身经历比较多。

刑事案件中更注重实物证据,也就是客观证据,讲更注重可能不准确,那就换一次词,叫更信任。客观证据一般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基于以上几类证据的鉴定意见现在也基本上被纳入客观证据的范畴。

我想先讲的就是鉴定意见的实质真实,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而根据案件卷宗中多名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被鉴定伤情的部位在案发前几天就已经受过伤,但是,鉴定意见中并未提及被害人几天前受过伤的事实,那么,对于这样的鉴定意见,我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我就认为鉴定意见未考虑被害人的既有伤情,现有的鉴定结论是伤上加伤的结果,因此,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还有,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经常讲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是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证据“量”的要求,有的证据是关键证据,有的证据是次要证据,但是,没有次要证据或者次要证据的污染、丢失、伪造,也可以让我们对关键证据提出挑战,比如,在毒品案件中,我们经常讲的“证据保管链条不完整”,这就是从次要证据出发,对关键证据提出我们的质证意见,有些不重要的证据是不好做补正的。

还有,曾经轰动一时的“快播”案中,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提出了挑战,案件中,电脑等设备的查封、保管存在重大瑕疵,数据采集不合规,原始数据有可能被破坏。辩护律师详细的提出了证据收集不合法,原始证据丢失等问题,从证据的真实性上对控方证据提出诸多的质证意见。

真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不完整的也是不真实的,不唯一的也可以是不真实的,至于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来源、收集、提取、保管、使用,每个环节,都可以是我们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可能存在的点。

前面讲的是实物证据、客观证据的真实性的质证,对于言词证据、笔录证据的质证,我们依然要在真实性上下功夫,对于言词证据的质证,要结合社会生活经验、逻辑常识、证据印证规则等。

陈瑞华老师有个观点我很认同: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或者发文本身,就是对言词证据进行当庭质证的重要方式。到底谁讲的是事实?是谁在讲真话?

我们的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规则,我有点遗憾,公诉人一句:“庭前在侦查机关做的供述是否真实?”就让辩护律师很难办,优先采信庭前供述,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没有把握的时候,不要翻供,不要做无畏的挣扎。

那什么时候才叫有把握的时候呢?一般来说,是否违反常识常理常情,翻供是否有其他证据的支持,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故意的构陷,如果有,那么,还是有一丝转机的。

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碰瓷诈骗案件,我辩护的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诈骗的直接实施行为,因此,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他说自己没有诈骗。他这样的辩解,很容易被认定为不坦白,在我介入后,我对他做了法律上的培训,和他交流了共同犯罪、帮助犯等法律知识,他到了法庭上,很痛快的说出他属于共同犯罪,我当时就感受到了法官投来的目光,我想笑但是不敢笑。

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质证,我这里很推荐《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一)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二)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四)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五)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者影响;(六)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七)证言前后是否矛盾;(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很值得我们学习,这在我公众号里有过发布。

以上,是我关于证据真实性的一些看法。我也在办案中学习和思考,如何更加有效的利用证据,讲好质证意见。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