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一)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得)
(二)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不得)
(三)未录音录像且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
(四)讯问笔录未经核对确认(不得)
(五)讯问特殊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得)
(六)讯问笔录记载的事项有误
(七)缺少讯问人签名
(八)首次讯问未告知相关权利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一)采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不得)
(二)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
(三)推断性证言且不符合生活经验的(不得)
(四)拒不出庭作证且经质证无法确认真实性(不得)
(五)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不得)
(六)书面证言未经核对确认(不得)
(七)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不得)
(八)未提供翻译人员(不得)
(九)询问笔录未填写相关事项或填写错误
(十)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
(十一)未告知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十二)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
三、物证
(一)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收集程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不得)
(三)物证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得)
(四)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不得)
(五)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六)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
(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
四、书证
(一)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收集程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不得)
(三)书证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得)
(四)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
(五)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六)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
五、鉴定意见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得)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得)
(三)送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得)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不得)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规定或不科学(不得)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不得)
(九)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
(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不得)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不得)
(二)勘验、检查程序不符合规定且真实性、关联性存疑的
七、辨认笔录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不得)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不得)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不得)
(四)没有进行混杂辨认,或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不得)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不得)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
(七)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八)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九)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
(十)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十一)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八、侦查实验
(一)侦查实验存在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不得)
(二)结论的科学性存疑(不得)
九、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鉴定真实性、完整性存疑(不得)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
(三)视听资料未附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不合法
(四)视听资料未有关附说明,没有签名、盖章
(六)视听资料未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七)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不真实
(八)视听资料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联
十、电子证据
(一)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得)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数量,取证方法不符合要求
(三)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缺少有关信息
(四)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没有符合规定的见证人,未进行录像
(五)电子数据备份不符合要求
(六)对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
(七)经法院通知,电子数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不得)
(八)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九)笔录或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
(十)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十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
(十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不得)
十一、综合
(一)尚未丧失正确认识、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二)与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
(三)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单位的印章,或接受人员的签名(不得)
(四)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没有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五)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或材料来源、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
(六)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
(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
(八)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无法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不得)
(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未经法庭查证属实、收集程序不合法的(不得)
(十)控辩双方补充和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
(十一)监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
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如何把握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
公诉人举证、质证规范
1.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客观公正,尊重辩方
2.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撤回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3.公诉人应当全面出示证据
4.公诉人应当全面详细举证、质证,不能简化
5.公诉人应当一罪名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
6.公诉人举证前,应当先就举证方式作出说明
7.公诉人举证前,应当先就证据证明方向,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
8.公诉人举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
9.公诉人举证时,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
10.公诉人对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应当详细出示,单独举证,单独质证
11.公诉人应当详细出示证据的情形
12.公诉人应当出示对被告人有利但未被公诉人采信的证据
13.公诉人在举证完毕后,应当明确证明目的
14.公诉人应当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
15.对于单位犯罪,公诉人应当先出示证明单位构成犯罪的证据
16.公诉人出示的物证一般为原物
17.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一般为原件
18.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一问一答,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19.公诉人应当提醒证人不得采取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语言作证
20.被告人当庭翻供时,公诉人应当宣读被告人庭前供述
21.公诉人播放视听资料的要求
22.公诉人出示电子数据的要求
23.质证阶段一般不得辩论
24.公诉人应当在辩护人质证后立即回应
25.公诉人应当全面回应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26.公诉人质证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7.公诉人不得回避证据之间的矛盾
辩护人法庭答辩语言规范
一、辩护人答辩语言规范(法庭质证环节)
1.辩护人质疑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
2.辩护人质疑收集被告人供述存在程序瑕疵
3.辩护人质疑证人证言的证据三性
4.辩护人质疑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5.辩护人质疑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6.辩护人质疑物证、书证的证据三性
7.辩护人质疑鉴定意见的证据三性
8.辩护人质疑不同鉴定意见存在矛盾,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9.辩护人质疑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的证据三性
10.辩护人质疑辨认笔录的证据三性
11.辩护人质疑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三性
12.辩护人质疑视听资料的证据三性
13.辩护人质疑电子数据的证据三性
14.辩护人质疑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二、辩护人答辩语言规范(法庭辩论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