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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离职手续实用小Tips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小案例

2018年1月8日,林雨锋入职了乐圣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任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林雨锋的薪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本薪酬,一部分为绩效薪酬。基本薪酬包括了岗位工资和社会福利,乐圣公司每月按时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林雨锋的个人绩效每半年发放一次。

2020年2月22日,林雨锋向乐圣提出了离职申请,2020年3月20日,林雨锋正式离职,与公司签署了工作交接表,并填写了离职手续办理表,签署了离职确认书,离职确认书注明:自离职之日起,双方无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关系,亦无其他应了未了事宜。林雨锋在离职确认书上签字,公司也盖了公章。

2020年6月1日,林雨锋以公司尚欠付2019年度绩效薪酬,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应当发放奖金以及绩效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林雨锋不认可公司提交的离职确认书,认为该确认书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离职证明,而非制定制式的离职确认书,所以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的绩效奖金。

公司答辩:签署确认离职书是双方自愿行为,其中载明双方无争议,故请求仲裁庭驳回林雨锋的仲裁申请。

仲裁庭最终裁决驳回林雨锋的申请。

法理分析


首先,从字面上分析,双方签署的离职确认书中明确注明:自离职之日起,双方无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关系,亦无其他应了未了事宜。从字面理解,双方办理完所有的手续,结清所有账目,互不相欠没有未尽事项。

其次,从离职过程中看,雷剑锋2月22日提出离职,3月20日正式离职,期间双方进行过工作协商,双方就绩效问题不可能没有进行协商,所以离职确认书的签署建立在双方协商后都认可的方案之上。

最后,从法律规范的角度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加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所以双方在离职确认书中的“合意”应当认定为有效。


普法小课堂


离职就好比夫妻离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希望好聚好散,但是闹得不可开交的比比皆是,那么重点来了,如何办理好离职手续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1、离职证明该如何办理?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曾经工作的重要证据,而我国对于“双重用工”的不利后果较为严格;所以,当劳动者无法拿到离职证明,则会对下一家单位的入职带来一定困难。

因为离职证明的缺失,下一家单位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从而引发劳动者起诉上一家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也确实发生过。司法审判过程中,更多的案例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这样简单明确的诉求,只要法院能够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劳动者在拿到离职证明之后,一定要仔细留意内容,除了显而易见的笔误之外,也要注意工作年限、职务岗位、离职原因是否属实。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了矛盾,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加入了一些对劳动者的微词,甚至歪曲劳动事实的表述。劳动者发现之后就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要求更改,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改就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否则持记载不实的离职证明进入下一家单位,可能会给未来工作带来不好影响。

2、社保、档案如何转移?
法律规定转移社保和档案义务在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本身就为劳动者保存档案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所以,从一家单位离职后,积极协调从原单位转出社保和档案,对于重新入职新的单位,都是明智的选择。如果原单位不予配合员工办理社保和档案的转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何为完备的离职协议?
离职协议,从形式上更能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那么,如何让离职协议较为完备、无可挑剔呢?

(1)前提基础明确。凡是协议,在开端都会写“鉴于”、“声明”一类的内容,目的在于介绍合同的内容、背景原因等。离职协议在这里必须注明缔结协议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描述:谁首先提出解除、对方是否确认、有无存在分歧、双方有无继续履约的可能等等;将这些内容表述后,为后文内容定下基调。

(2)争议内容的最终确定。双方协商了什么,确定了什么,这些都必须落在纸面上。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这些都可以列明,内容可以无所不包。但是需要注意:涉及钱的给付必须将数量、时间、形式等表述清楚,防止日后存在争议。(给付的项目远远不止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添加,例如未休年假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4、离职协议不履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如果双方签署了离职协议,用人单位反悔了,劳动者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形式的途径来解决,这些是最为普遍的做法。

但是郭律师想介绍另一种方式——支付令。如果离职协议仅仅为金钱给付内容,而无社保、档案转移问题,则可以通过这种更为便捷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郭律师有话说


如今社会,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在一个单位待到退休的情况越来越少,“跳槽”也成为了普遍现象。离职要面对的复杂程度,远超过入职;劳动者能否稳妥地从一家单位辞职,本身就说明了劳动者的为人处事的能力。郭律师希望劳动者能够愉快工作,离开岗位的时候也可以心平气和。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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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职场法律的那些事儿”专题由郭彦忱律师独立完成,整个专题分为“入职”、“履职”、“离职”、“后续”四个部分,本篇为整个专题的第十一篇,“离职”部分的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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