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曾经是我国犯罪人数第一多的罪名,现在第一的位置受到了“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冲击,排到第二多了。但在我办理的法律援助类刑事案件中,盗窃罪也可以排到数量上的第一第二多。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治理问题。光明可以阻止盗窃,摄像头可以阻止盗窃,刑罚可以阻止盗窃,教化可以阻止盗窃,但是,我估计:没人可以找到一种消灭盗窃的方法。盗窃的物品,现在也种类繁多,以前是盗窃钱包、现金、自行车、砸车盗窃,现在多出现技术性开锁盗窃、电瓶车电瓶、网络盗窃。对了,还有偷井盖的,偷宠物的,偷电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些行为确实是盗窃行为,但是法律适用上不定盗窃罪,而是定其他罪名,最典型的就是职务侵占罪。这也是一个辩护思路,即法律适用上为当事人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事由。之前有新闻标题大概是《小偷反腐:嫌疑人供述其在某贪官家中窃取几十万现金》之类的,小偷就是小偷,小偷可以自称是替天行道,但是法律不允许这样的免责事由,盗窃贪官家中贪污受贿所得的财物,也是盗窃。盗窃罪,是非常传统的罪名,传统的刑事犯罪大概是盗抢骗,黄赌毒。按照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来说,盗窃罪一般来说,严重程度低于其他五类,请注意,我说的是一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量刑主要看数额(价值)和法定情形,这也是遵循比例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的数额大、价值高、情况特殊的,自然是要判得重一些的。 现在对量刑的规定也很多,有些省、市会有细则,细则的细则,在辩护时也可以从量刑规则上入手,为当事人争取较为有利的量刑区间。比如盗窃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盗窃罪的证据,最佳的侦查取证就是捉贼捉赃,捉现行的,比如反扒警察在扒窃现场抓住了那只手。盗窃罪的侦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拥有了更多的取证手段,比如说指纹检测、监控摄像头、手机定位等等这些。不过,总体来说,盗窃罪的证据搜集,用一句歌词来概括就是:有些证据,一旦错过就不在。这也是为什么,警察同志在抓住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即要固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我也特别能理解警察同志,但是理解归理解。 有些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在检察官、法官、律师面前称自己被公安给打了,其实有些所谓的打,还真的不能叫打,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警察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我记得我办理过的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具体描述了其被打的过程,他为了展示自己的伤痕,还在法庭上撩起了自己的上衣,但是凭现场观察看不出伤痕,另外,他还声称自己的牙齿被打的不稳固了,牙齿可以晃动。后来控辩审三方带着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去看守所和被告人核实,很遗憾,同步录音录像中的没有其描述的被打内容。盗窃罪的辩护,主要集中在事实证据层面和事后的退赃退赔、赔偿谅解。1、某一起盗窃事实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事实能否存在?(我最想强调的就是盗窃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要能对应得上,不要张冠李戴)2、盗窃的数额计算,是否有足够的计算依据?(在价格数额的认定中,可能有多种解释)5、言词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漏洞?(比如被害人称自己家的床头柜里有200万现金被盗,但实际上很多人对200万现金有多大的体积,没有概念)6、是否存在违法侦查的行为?(尤其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比如说违规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我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就存在尚未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也当然未经区县公安机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使用GPS定位器追踪定位,以此来搜集罪证的行为;这样的侦查行为严重缺乏合法性,其所取得的证据也当然缺乏合法性,法院不应当据此认定犯罪。这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专门有一个章节是对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事后的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这个一说起来就是痛点。在电影《我不是药神》里有一句经典台词:世上只有一种病是治不了的,那就是穷病。有很多盗窃,完全可以通过事后的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来获取检察院的不起诉、法院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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