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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省时省力还省钱!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最近在工作中,我遇到了一类“无争议”继承纠纷: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院处理无证拆迁安置房,法院出具调解书来固定房产的归属,引发了我一些思考。

举例说明:

小明的爷爷和奶奶名下有一套老房子等待拆迁,因为生病小明的爷爷去世了,然后旧城改造老房子拆迁,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就是由小明的奶奶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所得拆迁安置房在拆迁办公室登记在小明的奶奶名下。

小明的父亲有兄弟三人,小明的父亲去世的早(早于小明的爷爷),因此,现在家里人的意见是将奶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给小明。

怎么给?

给的方法很多,比如买卖、赠予、遗嘱,但是这些方法都有缺陷,比如:拆迁安置房目前无法办理登记,拿不到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俗称房产证),因此买卖和赠予都无法办理房产登记;遗嘱也可能因为同样的原因而无法办理,并且遗嘱的方式也存在后期办理过户时的税费的问题。

到法院进行无争议的继承纠纷,可能是一条比较好的路径。

小明也到拆迁办公室了解了情况,拆迁办公室表示,如果有法院的文书,可以直接将小明奶奶的名字变更为小明的名字,后期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证。

办理步骤如下:

一、小明可以以代为继承为由,提起对小明的爷爷的遗产起诉要求分割,将小明的奶奶、小明的父亲的两位兄弟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二、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小明的奶奶、小明的父亲的两位兄弟表示对该房产放弃继承,并且小明的奶奶也放弃自己的份额。

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小明就可以拿到一份确认小明为房产唯一权利人的民事调解书,小明拿着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前往拆迁办公室,要求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小明的奶奶名字去掉,更换为小明的名字。

至此,无法办理房产登记的房产,在拆迁办公室即变更为小明的名字。等待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时,小明可以直接以房产唯一权利人的身份去办理正式的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

当然,这样的处理,我认为存在一个问题:这种明明不在继承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怎么一并就处理了呢?小明的奶奶份额,其本质是赠予给小明的。小明的奶奶把自己的份额也“放弃”,这似乎不应该是法院审理的范围,继承纠纷应当就继承的房产进行处理,而不应当一股脑的把小明奶奶自己的份额也给了小明。

抽象地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法院不应予确认;尤其是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更应谨慎通过调解来确认产权;法院不能超范围来出具调解书。出调解书对于超出诉请部分,应当由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调解书应不予记载。

话又说回来,这样的处理,确实便捷高效,还可能很省钱噢!

这一类纠纷,如果1、法院同意受理;2、所有继承人无争议;3、法院同意“赠予”部分的处理;4、拆迁办公室认可法院的调解书,则通过无争议的继承纠纷提起诉讼,拿着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前往拆迁办公室进行房产权利人变更登记,则通过法院处理,我觉得也确实是一个快速便捷的方法。

只是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法院更应谨慎通过调解来确认产权。法院不能超范围来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对于超出诉请部分,应当由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调解书应不予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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