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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管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分析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对于大部分企业,最重要的是“有人又有钱”;钱代表着利润,只要正向经营,企业就有着发展的动力;而企业有充足的员工,则代表着团队的稳定,换言之就是劳动力的有力支撑。

为企业找到与岗位匹配的人才,是HR关注的焦点,但这其中往往存在容易轻视的法律风险。

员工招聘与录用,是用人单位劳资法律纠纷的关口,也是对劳动风险进行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否则就犹如病从口入,不仅浪费了招聘资源,更会导致人才错位、影响企业的经营,而且更有可能为后期纠纷的产生埋下导火索。


法律规范角度

在进行招聘时,首先要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的用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包括盈利法人、非盈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常见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有哪些?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分为以下三种:

1)外国企业委派过来的首席代表、代表和工作人员,这种情形与代表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关系,如前台、保洁等。

3)代表机构没有委托外事服务单位而自己直接聘用工作人员,此种情形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部分地区(如广东)认为构成雇佣关系。

2、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公司:

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公司招聘劳动者从事公司筹建活动,如果筹建成功,设立人在筹建过程中的行为将被追认为公司行为,因用工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由筹建完毕的公司承受;如果筹建失败,则后果由发起人承受。

如果在筹建中就发生争议,由于筹建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设立人才是真正的用工主体,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设立人应对员工承担用工责任。

3、非法用工单位:

无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成本权衡角度

1、行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一般而言,有劳动用工,则存在经营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进行执法。

2、刑事责任: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于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非法用工单位没有办理相应的工伤保险,故一旦发生工伤,该部分费用将全部由该用人主体承担。

工具管理角度


1、设立中的公司:可以采用转嫁法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即可以用母公司的名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来降低自身风险。

2、非法用工单位:应当避免非法用工,但如果确实需要用工的,可以采用转移法,比如选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用工模式,将风险转嫁出去。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做到“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但因为是首次尝试,所以不免有些缺陷。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一项目“招聘管理”中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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