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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入职流程中的第一道防线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334字
阅读时长/4分钟

小案例


2011年10月25日,小张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求职,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面试合格后,担任公司出纳一职;销售公司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仅让其填写了一份员工登记表,也未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5月1日,该公司以小张拒绝周六周日加班,按无故旷工处理,将小张辞退;双方发生争议,小张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员工登记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该表仅显示小张的基本信息、劳动报酬等内容,但缺少公司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所以,小张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规范层面



从表面上看,入职登记表所记载的虽然仅是员工的基本信息,但对于日后发生劳动纠纷争议的解决,将有着重要的证明价值。

1、有利于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工作年限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法院将采纳劳动者的主张,这可能导致劳动者被认定的工作年限长于实际的工作年限;从而使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经济补偿等与工作年限相关的法律责任。

2、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在实践中,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发生用人单位无法送达返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法律文件给劳动者的情形,导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送达为由,主张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

3、补强劳动者信息披露的不足作为认定欺诈的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入职登记表中,经过员工签名确认的职业信息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足以导致用人单位是否决定聘用的,该表可作为劳动者欺诈的证据,从而为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留下证据。


成本权衡层面

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科学,除了面临上述的风险之外,郭律师还需要进行一个提示:不能因为签订了入职登记表,就认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入职登记表约定的内容非常规范全面,但是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会有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风险。

工具管理层面



入职登记表应当包括与单位决定录用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学历,工作,履历,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其中工作履历,应当详细记载,雇主名称,职位,起始时间和离职原因。

除上述内容之外,员工口头陈述的重要情况还需补充记载,如记载获得专利国外深造,发表学术文章的入职登记表,应当列明员工所提供证书的清单及编号。同时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当在入职登记表中设置承诺条款,并由员工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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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三项目“入职管理”中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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