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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伤害的甘肃女童再次验证了“人之初,性本恶”。

 新用户2133ZBay 2021-06-18

12月中旬我写了来自于同学们的校园暴力《毕业后我为什么不去参加同学聚会?》12下旬我又写了来自于老师的校园暴力《他用了二十年的时间终于“回报”了那位伤害自己的老师,今天我又不得不再提起校园暴力,因为他们已经开始合起伙来欺负“我”了。

 

115日也就是昨天,人民日报、新浪、百度等多家媒体报道,视频中受害者小女孩自述:老师怀疑自己偷了她的口红,于是被老师踢了下腹部两脚,之后四个同学参与了殴打过程。

看看官方通报,经查,20181214日,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怀疑同班同学赵某某(女,8周岁)偷拿了马某某的一块橡皮,并借赵某某(男)的一元钱未还,二人对赵某某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教室里的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

涉事马某某、赵某某因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杨德荣校长职务,给予警告处分;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副校长李吉红副校长职务,给予记过处分。只有两个同学参与其中,并且只字未提女童的老师。

事情发生在一个月以前,对于事件的判决结果我们总结了八个字“学生当抢,校长躺枪”。

涉事学生因未满14岁不予处罚,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之处,当初我们立法是为了保护那些善良可爱的孩子,现在它却成为了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免死金牌”,再一次刺激了人们想要修改那部法律愤怒的心,今天对那些未成年犯罪的“恶魔”姑息养患,明天他们就会拿起死神镰刀砍掉你们的头颅。

再说对校长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他们因为当时不适任原职所以或是职务调动或是事后再担任原职,故“免职”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撤职”。

 

看完整篇说明,是不是感觉缺少些什么?没错,涉事教师在通告里边消失的无影无踪仿佛从未出现过一样,我们可以看到这名女老师自己丢了口红,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好好找一找,而是马上怀疑学生偷了!这个可怜的7岁小女孩,爷爷80多岁,奶奶70多岁,父亲智力上有些“缺陷”,就因为这个小女孩家境贫困,没有强势的父母呵护,所以倒霉地成了被怀疑偷窃的对象!

面对着小女孩的否认,女老师就循循善诱,称如果承认“偷口红”的事情,便为其购买好吃的。这是一个老师的作为吗?

之后面对网友的群情激奋,在公安局,教育局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宣传部竟然说了这样一番话,女童表哥表示“教育局通报是把事情往下压,不是想处理事情”。宁县宣传部副部长对此表示否认,称“不可能是这样的,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他说“网络上东西真实性没有调查,有一部分推手在后面”。 (瞧瞧您说的这是人话吗?)

这么多的问题,这些有用或是无用的处理结果,其实我们想要的只有这些罢了

1、涉事女老师到底去了哪里,她作为这件事情的主要人员不应该消失不见,我们不知道她是否真的伤害了小女孩,如果做了那么请她承担好所有的后果,如果没有请站出来还给我们合理的解释。

2、我们希望施暴者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论是谁犯罪都没有豁免权,(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作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应该受到处罚,而不是现在的免职=赋闲在家。

4、监察执法等部门尽快拿到让群众信服的证据,而不是县宣传部站出来说那些“莫名其妙”的东西。

如果这些问题得到有效了的解决,执法部门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那么将来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会减少很多,如果没能解决好就会给其他孩子树立起一个犯罪不用受到惩罚的恶劣榜样。

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学校能否建立起一套防性侵,防暴力的机制来遏制这些事情的发生?我们能否建立起优质的教师选拔准则从而避免殴打学生的事情再次发生?我们的制度还需完善优化,我们需要保护好祖国的花朵啊。

最后要说的是,一些未成年的孩子竟然能做出扒裤子戳下体的行为,这和强奸犯有什么区别?有人说这不是小孩子能做出的事情,不管这是不是七八岁孩子能做出来的事情,事实上他们已经这么做了,所有人都在企盼正义不要再迟到了。


三字经第一句“人之初,性本善”一代又一代的背诵着,时至今日,荀子的“性本恶”或许更能体现当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悲哀。愿所有善良的人都不要被伤害,希望小女孩早点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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